打工人,你知道劳动补偿金、劳动赔偿金的区别吗?

无论是作为老板还是打工人,劳动法都和我们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来辨析一组经常听说又容易混淆的概念:

劳动补偿金 & 劳动赔偿金

这两种“金”的共同点在于:

1、都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

2、都将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发生。

那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金额性质不同

翻翻法条,你会发现相关规定又长又绕。好在我擅长把法条给你们翻译成大白话。

通常来讲,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我们把双方比作在谈恋爱,劳动者是女方,用人单位是男方。

无论是劳动赔偿金还是劳动补偿金,都是分手时强势一方应当向弱势一方给一些钱的情形,也就是男方应当给女方钱的情形。

这里郑重声明,我绝对支持男女平等,本文里的举例仅仅是为了方便理解。

一、劳动赔偿金

恋爱中,女方并没有错,也不想分手,男方却无缘无故地非要分手不可。对这种渣男行为,当然必须要狠狠地惩罚。所以“赔偿金”就是这种带惩罚性质的款项。

二、劳动补偿金

这种情况下双方算是和平分手,那么哪些情形下男方需要给女方一定补偿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

1、双方都没错,只是不适合,男方提出分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2、男方经济恶化了,提出分手(第四十一条);

3、男方对女方不好(第三十八条)。

注意第3种情况,男方对女方不好,如果男方还主动要分手,这是我们刚才说的“渣男”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此时是女方提出分手,则属于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不难看出,劳动补偿金和劳动赔偿金在性质上最大的区别,就是赔偿金带有惩罚性质

这种区别体现在金额上,就是赔偿金的数量是补偿金的2倍

那法律上对补偿金、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把劳动关系理解为一种恋爱关系,那分手时给的钱也就是“青春损失费”了,谈恋爱越久,青春损失费就越多,所以这笔钱的计算的依据就是这段关系的持续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这种时间和金额的换算方式为:

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那零头怎么算呢?

零头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零头超过半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比如恋爱谈了3年6个月,约等于谈了4年,补偿金是4个月的工资;如果谈了3年4个月,零头不满半年,补偿金就是3+0.5个月的工资。

而赔偿金的数额,就是按照上面这种换算方式得出的结果,再乘以2就可以了。

最后附上法条原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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