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范泰尔《良心的自由》-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二、清教徒及良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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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自由》- Liberty of Conscience

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 The history of a puritan idea

(美)约翰·范泰尔 著

张大军 译

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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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约3500字;粗体字本编标

·编录:杨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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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教徒——这个术语适用于任何一个具有虔敬的心且关心基督徒生活纯洁性的人。

没有教士、教会或者政府能够代替他行事为人或者持守信仰,或抑制他行事为人或者持守信仰。(p12)

作为造物主的上帝已经赐予他良心,他正是通过他的良心知道了如何行事为人或持守信仰,以及如何不那么行事为人或持守信仰。

良心是件脆弱的东西,不应当被冒犯或者触怒。”(p13)

对身体的奴役是使人痛苦的,但是精神的奴役,日日受到良心的折磨,其痛苦比最残酷的折磨更甚。

良心自由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手段的限制。(p14)

剑桥弟兄会的主要关注焦点是灵命的质量问题,以及恩典与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

它们(十诫)的唯一目的就是“唤醒我们的良心”

宣扬律法不是为了控制人们,让人们处于恐惧和捆绑的束缚之中,而是为了让人们承受上帝更多的怜悯。”(p15)

公正地说,弟兄会将良心视为蒙受恩典的途径,当做旧约律法要求与新约福音书所教导的自由之间的一座桥梁。

“良心是对上帝的审判的一种理智的感觉,这种感觉基于上帝的话语,由对末日审判的顾虑所滋养,让我们从内心里感到我们在上帝和人面前的作为无愧于心”

良心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能力,能够弥合《圣经》的道德要求和具体行为之间的沟壑。此外,良心还具有弹性和限度——不要撑得过度,也不能太少。(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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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自由

二、伊丽莎白时期的清教徒及良心问题

P12

政府将对于天主教徒良心的容忍当作一项政治政策的倾向有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就是越来越多的不从国教的新教徒以良心的名义捍卫自己的立场。尽管有持异见的小团体也提出这样的诉求,最为重要的团体却是以“清教徒”的称号为人所知的那一群人。

谁是第一个清教徒,最后一个清教徒又会是什么样子,没有人知道。这个术语适用于任何一个具有虔敬的心且关心基督徒生活纯洁性的人。然而历史上的清教主义作为一个明显的运动始于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的英格兰教会。它是以提高英格兰教会精神生活的质量为目的的一场运动,但它不是那种与缥缈任意的内心世界有关的、带有神秘性的寂静主义。清教徒的虔诚涉及到内心生活问题,不过,其标准是《圣经》,他们把《圣经》看作权威且绝对可靠的指引。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传统的英格兰神职人员可能会对“上帝之言”持有相同的看法,但是,他们满足于因循传统,并把信仰建立在过去的教会会议及信仰告白对《圣经》经文的解释之上。因而,这些神职人员对《圣经》的看法与有关政府在督察宗教实践中的作用的假设(包括容忍政策)是一致的。

《圣经》经文作为清教徒的规则和指针所具有的至高无上性和绝对正确性与另一个著名的假设有关,即个体的宗教意义。对于《圣经》至高无上性的强调承自欧洲大陆的宗教改革者,比如加尔文,英格兰清教徒从他们那里接受了信徒皆祭司的观念。这一观点认为,个人应该对其灵魂在圣洁生命里的发展状况负最终的责任。没有教士、教会或者政府能够代替他行事为人或者持守信仰,或抑制他行事为人或者持守信仰。

P13

作为归正后的基督徒、作为相信《圣经》至高无上性的信徒,以及作为相信个体重要性的信徒,清教徒遇到一个问题,即他如何能独自在上帝和他在《圣经》经文中的启示面前站立得稳。他的答案很简单:作为造物主的上帝已经赐予他良心,他正是通过他的良心知道了如何行事为人或持守信仰,以及如何不那么行事为人或持守信仰。

清教神学家对良心作出了符合常理的形态学描述,到了适当的时候,这一观点将会被检视。但是,首先需要更多讨论的是伊丽莎白时代早期清教徒的良心观。

清教主义作为一场与众不同的运动始于剑桥大学,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早在1564年,剑桥的清教徒就以良心的名义为自己辩护。此时伊丽莎白政府已经成立了教会管理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强制施行《教会划一法案》。《教会划一法案》要求牧师穿祭司圣服,而这正是有些剑桥人所忽视的。他们在教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便已经被呼召,他们在那里以良心为由为不穿圣服进行辩解。他们说,穿祭司圣服与他们的良心相悖;“良心是件脆弱的东西,不应当被冒犯或者触怒。

这些剑桥人非常担忧祭司圣服的问题,因为穿祭司圣服是一件中立的事,论到中立的事,剑桥教士们指的是没有《圣经》依据的习惯做法。这些没有明确的《圣经》依据的宗教习惯做法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类事上,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品味来自由选择,这就是圣保罗经常谈到的基督徒的自由(Christian liberty)。

剑桥的教士们辩称他们赞同英格兰教会的基本教义,但是穿祭司圣服问题并不属于基本教义。所以,在清教徒看来,委员会没有权力干涉这个问题。他们最后一次向委员会陈情说:“良心告诉他们,这些本质上中立的事物在人们看来似乎并不总是中立的,并且会随着时间和偶然因素发生改变”。

P14

一些剑桥人为此感到十分不安以至于向塞西尔抱怨。他们在对塞西尔的抗议中说:“对身体的奴役是使人痛苦的,但是精神的奴役,日日受到良心的折磨,其痛苦比最残酷的折磨更甚。”一位教士曾就祭司圣服问题向女王本人请愿,他的立场是:良心自由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手段的限制。

政府容忍了清教徒在伊丽莎白时代早期对良心的呼吁。女王的另一个顾问,伯利勋爵,在针对“好的教士”因“绕开法律条文”而被起诉的评论中,向治安法官建议,努力减轻针对这些人的控诉压力。伯利勋爵建议:如果他们一定要起诉那些优秀的教士,也不应该把他们当作无赖或者教宗党人(译注:教宗党人是有些新教徒对天主教徒的蔑称),相反要把“与我们在信仰上帝与效忠国王的实质问题上有所不同的”教宗党人与“这些其他人……”区分开来。他还说,这些其他人——也就是那些清教徒教士——“在这些仪式中展现出其良心,并勤勉妥当地宣扬了真正的信仰和对女王威严的顺从”。

另外一次,当教会在惠特吉夫特的领导下,试图通过收紧划一政策压制不忠的天主教徒时,伯利向两名受到迫害的清教教士伸出了援手。伯利向惠特吉夫特提出抗议说,惠特吉夫特的手段无异于“天主教的做法”,并且在审查神职人员时对人不加区分。伯利认为这种手段过于复杂,以致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都没有使用这么多问题来拷问和引诱他们的猎物”。他认为在“纯粹的牧师”之间不需要建立这样的神学关系,并说这种做法“没有起到教化和归正的作用”。在谈到清教徒教士时,伯利又说:“我想他们不需要回答这些令人不快的问题。”

因此,清教徒教士们诉诸良心的权利来为自己以及自己反对某些宗教仪式的立场辩护,这些诉求也得到了政府官方的理解。清教徒结合具体情况对良心权利的呼吁持续贯穿了整个伊丽莎白时代。这样的呼吁并不仅仅是权宜之计,因为良心已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清教神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P15

要说良心已越来越成为清教神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需要对“什么是清教神学”作出一些评价。清教主义作为伊丽莎白时代的一次运动,以及清教神学作为这次运动在思想上的体现,并非以一种整体、统一的方式出现的。这一事实好像是说这一时期中不存在清教思想的典型表现方式。尽管新的社会和思想运动有时起因于个人的努力,就像加尔文主义的情形那样,但它们更多是作为所谓综合思潮的产物而出现的。霍伦教授在他对清教主义寻根究底的研究中指出:伊丽莎白时代的清教主义在本质上是这种现象的结果。他发现剑桥大学的清教徒思潮中心是他所谓的清教徒弟兄会。这些人谈论的一些具体的神学问题可以看作是清教神学的代表。

根据霍伦的研究,早期的剑桥清教主义是以理查德·罗格斯、理查德·格林汉姆、约翰·高德、阿瑟·汉德斯姆以及劳伦斯·查德顿的领导为中心的,因此这些人关于良心的言论是十分重要的。

剑桥弟兄会的主要关注焦点是灵命的质量问题,以及恩典与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实践上的神学问题,弟兄会把恩典与行为的问题看成了《旧约》与《新约》之间的关系问题,看成了《旧约》律法的要求与《新约》所教导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是约翰·高德有关“十诫”的说法:它们(十诫)的唯一目的就是“唤醒我们的良心”。他将十诫视为一种“预备”,并不是目的本身,也不是“束缚与捆绑”。高德的同僚理查德·罗格斯对《旧约》中的律法持有相同的态度。他写到:“宣扬律法不是为了控制人们,让人们处于恐惧和捆绑的束缚之中,而是为了让人们承受上帝更多的怜悯。

P16

公正地说,弟兄会将良心视为蒙受恩典的途径,当做旧约律法要求与新约福音书所教导的自由之间的一座桥梁。如上所述,高德认为律法的目的在于唤醒人们的良心;罗格斯认为:人“存着无亏的良心”是至关重要的。汉德斯姆认为良心是“保持内心喜悦或悲伤的一种装置”,他的观点是依据圣保罗所说的:“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

弟兄会的另一个成员理查德·格林汉姆对良心做了更进一步的讨论。关于何为良心的问题,他写到,“良心是对上帝的审判的一种理智的感觉,这种感觉基于上帝的话语,由对末日审判的顾虑所滋养,让我们从内心里感到我们在上帝和人面前的作为无愧于心”。格林汉姆用下面的文字形象描绘了他感觉到的良心所带来的那种自由感:

我们绝不能使我们的良心好像山羊皮钱包,将它撑得太满,或者太瘪,换言之,不要行义过度,就好像重洗派和爱的家庭(Family of love,译注:17世纪初期前后的一个基督教小教派)那样……我们绝不能让我的良心比《圣经》经文的要求更松懈,因为那样的话,我们就亵渎了上帝。要警惕极端,因为美德是介于极端之间的,综合了普遍性的知识和具体个人的良心。

根据格林汉姆的观点,良心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能力,能够弥合《圣经》的道德要求和具体行为之间的沟壑。此外,良心还具有弹性和限度——不要撑得过度,也不能太少。

早期剑桥清教徒们对良心的论述表明,良心是他们的神学理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非十分重要。对于一些人来说,它是获取上帝恩典的一种方式,能够缓和《旧约》律法的要求。在他们看来,良心具有限度和自由,这一点在格林汉姆的作品中已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些早期的剑桥清教徒们认为没有任何必要就良心及良心问题展开系统论述。这项任务最终由弟兄会的一个年轻的成员——威廉·帕金斯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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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 3

第二章 1600-1640年旧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自由… 31

第三章 良心与海湾殖民地建造者:1630-1640年… 61

第四章 1640-1660年旧英格兰的良心自由… 95

第五章 复辟时期的英格兰:良心自由的衰落… 123

第六章 美国对良心自由的接受:1630-1770年… 145

第七章 美国革命中的良心自由… 179

第八章 结论 … 209

参考文献…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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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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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见证我们凭着 神的圣洁和诚实;在世为人不靠人的聪明,乃靠 神的恩惠,向你们更是这样。 (哥林多后书 1:12 和合本)

Now this is our boast: Our conscience testifies that we have conducted ourselves in the world, and especially in our relations with you, with integrity and godly sincerity. We have done so, relying not on worldly wisdom but on God’s grace. (2 Corinthians 1:12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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