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劳动争议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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