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聚餐后回家途中车祸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下班聚餐后回家途中车祸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沈光平

下班后,职工骑摩托车到朋友约定的酒店聚餐,聚餐结束后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该职工受到的损害是否为工伤。该工伤认定纠纷经过二审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下班后骑摩托车至聚餐地点时,其“下班途中”已完成,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间隔近三个小时,不属“合理时间”,在饭店长时间聚餐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聚餐后再回家依法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受害人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其下班后去饭店聚餐后再回家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中当事人其从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间隔近三个小时,不属于上述规定确定的“合理时间”。

此外,其在饭店长时间聚餐也明显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因此,其在饭店聚餐后回家依法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人社局未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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