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简直是荒唐至极!

『常家话』

      荒唐啊!太荒唐了,简直是荒唐至极!一女子为去世的母亲注销手机号码时,却被被要求本人来办理!岂有此理!

      5月16日,广州市某通信代办点发生一件荒唐事。一女子母亲去世后,由于手机号码未办理停机,所以每个月都会被运营商扣取相关的费用。其实这也没什么,还算合理。可当女子带齐证件到营业厅,准备帮母亲办理注销业务时,工作人员的回复,却让女子大为恼火,甚至认为对方不尊重其已经离世的母亲。

      据女子称,其在向柜台工作人员出示了,包括火化证、死亡证、户口注销、身份证等在内,能证明号主已死亡、代办人系亲生女儿身份的所有证件的情况下,但对方连看都不看,声称要求本人来办理。

      可当女子在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来到营业厅时,工作人员查看监控后却声称,是该女子与窗口工作人员在沟通上出现误会所致。这种解释是不是太有点牵强了?随后工作人员当场为女子办理了销户手续,并表示以后会加强对员工的岗位知识及技能进行培训。

    类似事件常有发生,5月11日,吉林白山一女子因到银行查询亡夫的余额时,被告知需要本人前来查实,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这已经够离谱了,才过去几天,又发生一起要让死者本人来营业厅办业务的事件,真是荒唐到至极!令人不禁感叹,如果老百姓不带记者办业务,还真有点难度!这一点,值得人们反思!

      试问:这些办事人员有没有长脑子?有没有点专业知识?上岗有没有经过培训?如果啥都没有,干脆走人,别在那里丢人现眼的。岂有此理,简直是荒唐至极,气死我也!

【编后语】

      借此机会,我们来探讨一下,女子代亡母办理注销业务,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女子母亲生前到该公司办理了入网手续,即代表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需为女子母亲提供通话、上网等相应的义务,而女子母亲则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死亡的,其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去世者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等资料,到营业厅提出销户申请即可。实际上,也可以让手机号连续欠费三个月后,系统自动回收。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换而言之,女子在出示包括本人身份证、母亲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的材料后,其实就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办事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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