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借款的涉税筹划

一、财税【201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获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以企业名义买房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征税个税。

二、财税【2003】158号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坏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未归还金额*20%

公司如果未代扣代缴个税,将面临应交个税2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纳税年度的选择:上半年借款——1.1-12.31

下半年借款——借款月--次年借款月

提示:金额不大的情况可以用现金冲掉,金额大的借款人打回公司,后面再借(不要直接现金冲)。

三、国税发【2005】120号: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可以用老板的朋友的身份来借扣款。

总结:

筹划切入点——借款时间

                ——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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