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有疑点,是否另有隐情?

新城控股的王总捅了个大篓子。据报载,王振华于今年6月17日被普陀区法院,因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消息流传出来,绝大多数有良知的人都认为这种犯罪极其恶劣,5年显然太轻了。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这已经是这种犯罪最高刑了。笔者认为,“猥亵”的范围很广,今后应该进一步修正和细化法律,像本案这样严重的猥亵行为,应当给予更加厉害的刑罚。


大佬王振华

愤怒之后再回看这个案子,总是隐隐觉得有点蹊跷,存在一些不合常理之处。查遍网络,没有找到判决文书,可能是因为涉及儿童隐私,不便公开。那么仅就公开媒体获得的那些信息,重新审视下,也希望读者能提供一些解答。


普陀区人民法院

据王振华律师陈有西透露,另一涉案人周燕芬(同案判决)长期为王振华介绍卖淫女,王振华的确是有这种爱好,只是据他自述,不会碰16岁以下的,目前尚未发现涉及其他幼女的证据。案情中陈述,涉案被害的9岁女童,是周燕芬的“朋友”的女儿,由周燕芬携带至上海游玩(同行还有另一12岁女童),然后遭到了王振华的毒手。


羁押中的王振华

从这里面,我们可以读到两个值得玩味的信息:1,周燕芬长期为王振华提供服务,应该是得到王振华的信任。像王振华这种阅人无数、亿万身家的人,最重视的就是安全,而且,他不缺钱。那么,周燕芬应该办事稳妥、滴水不漏。可是,她带了小女孩给王振华玩,却对孩子家长、孩子本身没有任何的交代、预案和安抚对策,导致事后小女孩立刻给母亲打电话,母亲立刻报警。真不知道王振华怎么看上周燕芬的,完全一个素人啊。2,被害女儿是周燕芬“朋友”的女儿,这也透着奇怪。如果是好朋友,骗出好朋友的幼女给有钱老板玩,实在是有悖常理而且冒失,致自己于险地,不像一个经验老道的色情掮客,涸泽而渔啊;如果并不是她的好朋友,能容忍一个不那么亲近的人带着自己的亲生骨肉去外地,而且可能还不止一天。一般来说,经济条件好、教育程度高的家庭都不会这样马虎和随意吧?这心该多大!这可不是判断,而是疑惑。


羁押中的周燕芬

案情里面还说,王振华和女童在房间待了13分钟,就出事了,事后给了周燕芬十万块钱。听说在法庭上,辩方被驳斥:猥亵和时间长短有关系吗?!当然没关系,可是也缺一个解释啊,为啥只有13分钟。如果有人一早坐了四个小时飞机,去新加坡旅游,结果晚上就回来了,你会很惊讶怎么那么快,他回答你:旅游几个小时不可以吗?可以是可以,但是不怪吗?从王振华的角度,当时是环境静谧,而且周燕芬办事安全可靠,还花了十万块钱,应该可以待挺久的,并且至今没有读到小女孩当时有反抗,扫了王振华兴的情节。可是他13分钟就出来了,仿佛预知了要出事。

最终定案的直接证据,有两个,一个是小女孩的口供,一个是验伤鉴定。这里边也有两个疑问:1,小女孩尚未成年,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不知道对她的口供采信标准是什么;2,没有看到验伤的时间,不知道是不是有足够技术手段把受伤时间锁定在这13分钟之内。说句题外话,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下淄博的“房洪彪”案,是未成年亲生女儿指认房洪彪强奸,并且也有验伤。在房洪彪坐了15年牢之后,女儿翻供,透露当年是受母亲指使,报复父亲。所以本案的两个证据还是有瑕疵的,并不能百分百排除其他可能性。

最后,还有这个十万块钱的问题。从透露的信息看,王振华应该给过周燕芬十万块钱,在这事情之后。但是前面又有交代,周燕芬跟他是长期服务关系,所以未必这个付款就是锁定这次交易,比如他们可能是月结呢?或者是预付以后的嫖资呢?现在看起来,把十万块跟这个案子绑定,好像就是为了要形成一个闭环,把案子的逻辑链补足,老实说,有点画蛇添足了。

如果仅仅一两个点不太符合常理,可能有它特殊的因素,但是本案有这么多点都很奇怪,所以,真有必要重新理下逻辑了。写这个文章,绝对不是为王振华洗地,按照陈有西律师的描述,即便没这个案子,王振华也不是什么善类。证据确凿,王振华伏法,当然是大快人心;如果尚有疑点匆忙断案,放跑了真正的坏人,才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不公。听说王振华提请上诉,公诉方也要抗诉,期待控辩双方都有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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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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