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的几点思考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研读全文后可以判断,各级地方政府将迎来新一轮融资的“窗口期”。落实文件精神,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适合的专项债项目开展市场化融资。按照文件要求,有专项经营收入并且偿还债券本息后还有剩余收入的专项债项目,才可以开展市场化融资,如乡村振兴项目、收费公路项目等。仅有基金收入的项目不能开展市场化融资,如土储项目。故应梳理发债项目,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融资。

        二、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收入分别用于偿还专项债本息和市场化融资本息。对已入库项目,特别是已发行部分债券的项目,应对原实施方案中的专项收入进行分配。金融机构以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收入作为融资的还款来源,并确定融资金额。

        三、政府或实施机构协调为市场化融资增信。受专项债资金管理限制,债券资金及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市场融资的抵押物、担保物。因此 ,只能由政府或实施机构协调其他国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专项债项目市场化融资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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