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溯源,从族外婚到专偶婚

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人们逐渐由原来的流动性采集狩猎生活向比较稳定的锄耕农业生活过渡各个集团之间开始有了交往。一方面,集团内的血缘婚已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人们认识水平逐渐提高,开始意识到血缘(近亲)婚姻对后代的身体和智力有很大危害。于是,人类开始了由血缘婚向族外婚的过渡。

在中国许多神话传说中,都有关于血缘婚的记述。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血缘婚的危害性和对血缘婚的否定倾向。在一系列兄妹婚神话中,都把兄妹放在一场大洪水后或宇宙初开的背景下,世间只有兄妹二人存在了,如不婚配便面临着人类的灭绝。虽然兄妹通婚了,但却是被迫的,表达了对血缘婚有一种无可奈何的情绪和某种否定心理。在兄妹婚神话中,一般都有某一方连续多次拒婚的态度,表达了人类对血缘婚的抵制倾向。还有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兄妹婚姻的结果,都导致了生下的不是正常婴儿,而是肉球、肉块、葫芦怪胎等。这不但反映了人们对血缘婚姻的抵制倾向,而且充分反映了人们对近亲婚姻危害性的认识。血缘婚姻使集团趋于衰落,血缘家族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遭到了挫折,不可避免地促进了血缘婚的终结,迎来了先进一步的族外婚。

族外婚是不同集团之间同辈男女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排除了同一集团之间的男女婚配,男子须找外集团的女子为妻,女子得找外集团的男子为夫。这种婚姻,男子仍属本母系集团,子女为母系所有,世系按母系确定。族外婚姻往往形成两个集团间世世代代互相通婚的姑舅表婚制。四川凉山彝族,便把这种婚姻习俗长期保留下来。过去,他们普遍盛行同等的家支外婚(姑舅表婚),凡有姑舅表亲关系的,就可以优先择偶,成为亲家关系。直到20世纪中期云南德宏景颇族仍保留着这种族外婚习俗,普遍盛行着一种三角形的环状婚姻:三个群体间实行循环转嫁的单向姑舅表婚—甲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乙集团的男子,乙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丙集团的男子,丙集团的女子必须嫁给甲集团的男子。此外,独龙族、门巴族、瑶族、傣族等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这种族外婚习俗。

族外婚并非对偶婚或专偶婚,男子只在女子家过婚姻生活,男女均没有固定的配偶,因而所生子女仍然是“知母不知父”。也因此,在称谓习俗上出现了姑父,岳父、舅父不分和姑母、岳母、舅母不分的现象。从《尔雅·释亲》中“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及“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等记载看,汉民族也曾经历过这个婚姻阶段

在母系氏族社会,妇女居于家庭和社会的主导地位。随着母系氏族的日益发展,“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放的办法”。这样,原来按族外婚俗结合起来的男女配偶日趋稳定,成为一定时期内的固定妻子或丈夫。这便是对偶婚。对偶婚是指一个女子可在一群男子中选择一个做她主要的丈夫;同理,一个男子也可在一群女子中选择一个女子做他的主要妻子。不论男女,除主要配偶外,还有若干配偶。对偶婚时代,男子须嫁到女方氏族中去,过着访居生活。

从文献记载看,我国古代存在过对偶婚制。《帝王世纪》载:“帝喾有四妃:元妃有邰氏,日姜娜,生后稷;次妃有娥氏…“元妃是帝喾的主要妻子,三个次妃是次要妻子。《史记·五帝本纪》载:舜娶尧的二女为妻,娥皇为后,女英为妃,后为上妻,妃为次妻。又载:娥皇、女英与舜的弟弟有着“并淫“现象。这便是对偶婚的典型特征。因为作为女人,除主夫之外,还有次夫由于男女均有主要配偶,且男子必须出嫁到女方氏族,因此,所生子女皆从母姓,只知母不知父。如尧出生时,姓“陶唐氏”;舜出生时,姓“姚氏”;后稷出生时姓“邰氏”。也因此,父子便不能同姓。如尧姓“陶唐氏”,而他的儿子丹朱则姓“有虞氏这种对偶婚姻习俗,直到20世纪初期,在我国不少少数民族中尚有遗存。其中最典型的是位于四川与云南交界处泸沾湖畔纳西族人的“阿注”婚烟。这种婚姻的特点是:男不娶,女不嫁,男子只在夜间走访女子,过夫妻生活,清晨离开。“阿注“婚姻没发展到“专有“或“独占”的程度,结合和离异都是随便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更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男人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从女娲神话和嫦娥神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地位的江河日下,看到妇女如何从女神(主宰)变成女人(从属)。这样,男人们改变了原来由母系血缘来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社会习惯。于是,人类婚姻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从族外婚时男嫁女方的“从妻居”,变成了男娶女方的“从夫居”,对偶制家庭被专偶制父权家庭所替代,实现了按父系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制度。一夫一妻的专偶制婚姻诞生了。

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它产生并奠定了几千年来绵延不绝的各种婚姻习俗,使得我们的婚姻变得五彩缤纷。夫一妻制家庭产生前,男子从妻居,女子是家长,男子是过客。到了一夫妻制时期,丈夫成了家长,妻子从夫居,处于从属地位。我们从“坐家”“产翁制“审新娘”等婚俗中,可以看到这个演变过程普米族婚俗有“三回九转”之说,意思是男女之间要结许多次婚,才会成为正式夫妻。新娘结婚后,要回娘家居住,少则两三年,多则十余年。布朗族青年要举行两次婚礼,第一次婚礼在女方家举行,婚后新娘仍住娘家。三年以后,在男方家举行第二次婚礼,才能正式娶过妻子。“产翁制”,又称“男子坐褥”“男子坐月”。孩子本来是母亲生下的,但父亲为了把子女争到自己名下,便在妻子分娩后,装作生育的模样在床上坐褥,接受亲友祝贺。传说中的大禹便是他父亲鯀生下的。我国壮、傣、苗、仡佬等民族中,历史上都曾盛行产翁制婚俗。史籍对此不乏记载。“郎慈菌……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晷。产翁制标志着妇女斗争的失败,妻子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了。四川左所地区的普米族,有种“审新娘”的婚俗。新娘过门第三天,男家杀猪宰羊,大宴宾客,审新娘活动开始。老太婆们连哄带吓,施展各自本领,引导新娘讲出自己以前和哪些男人拉扯过或发生过性关系。如果新娘“不干净”,将会被赶走;如果态度不老实,要受刑罚如果说“产翁制“习俗标志着母权制的失败,那么“审新娘”则完全是父权制对母权制所民间析求多子的蛙形剪纸采取的高压措施。从此,女人成了男人的私人财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制,固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它绝不意味着“男女之间的和好”。反倒宣告了“女性被男性奴役”,“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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