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学法:私车公用,事故责任谁担?

小明是“老邓销售公司”的员工,一次因业务推广需要,就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见客户,同行的还有公司同事巧玉。

不料在十字路口拐弯时,小明一不小心,碰撞到了行人,导致行人八级伤残,花费了高额的治疗费用。同事巧玉也因碰撞到头部,住院一个月。

这样一来,这个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私车公用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

其次,赔偿责任也分三个层次。

第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的。“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第二,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第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的。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

总而言之,小明私车公用发生车祸,事故最终的赔偿责任由“老邓销售公司承担”。巧玉也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如果小明有过错的,老邓公司事后可以追偿。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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