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与选择——读《洞穴奇案》有感

                  动机与选择

                    彭溶湖

    探险者们在受困且暂时无被救助可能以及在缺乏食物即将面临饥饿而死的危机之时(或者说几乎面临绝境之时),在此特定情境之下他们做出基于科学严谨公正的数学式抽签的杀人行为是否可算作一种在清醒意识下出于紧急避难的自我保存需要的有正当意图和合理动机的非故意杀人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被实施豁免?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法律初学者深思,甚至也值得每一个关注法律现象对法学事业充满热忱的人深思。下面我将从“动机与选择”的角度来考量权衡与审视这一法律案例。在这一事件中被困的探险者是出于整体自我保存的生理需要和合理动机而作出的终结威特莫尔生命并以他的身体作为营养获取来源的行为是无可厚非且情有可原的,而且如果其他人面临这种情况甚至是法官也似乎难以做出更高尚的抉择和行为。

  从判决本身而言,我们需要防止和避免带有偏见的恶性判决,法律的终极目标应该是追求正义并维持人类生活所需的必要合理秩序。恶法非法,法律本身应然包含善好、公正等价值理性追求。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在应然法律秩序和体制下应该得到缓解甚至化解,但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内得到有效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寻求相对合理或符合整体利益目标的解决办法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如果作出对探险者的有罪判决,而且是作出死刑判决,这是极度不合理和反人性的。而且其本身也是逻辑不自洽的,因为既然有完全正当理由的杀人也是一种错误和违法行为,那么判处死刑本身也是违法的。所以基于此,如果纽卡斯国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那么就要给予其及时的修正而不是盲目继续地使用该法进行判决。

  如果一个人的生命意义和全体人类的生命意义(或者说相对多数的生命意义)无差别的话,那数学中加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谬误了(但这显然不合逻辑和普遍认知),而且它也意味着极端个人主义对其他一切主义的征服和绝对压制,而这本身即是一种实质不平等和形式不平等,更是对多元存在和社会共同体以及集体主义的根本否定。我们需要权衡生命神圣原则、多数原则以及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以及个人自我选择权利和契约订立的稳定性与非随意性以及抽象道德与整体利益最大化以及自我保存的天性使然之间的分量程度和比例分配,从而在对此进行理性判断和考量的基础上来对复杂矛盾性和内在张力性的案件做出非矛盾性的合理坚定抉择与判决。这里涉及到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命和多命的选择问题,如果威特莫尔选择死亡,那其他五名探险者都能生存下去并等来救援,而经过公平随机性抽签的威特莫尔最后又撤销了先前做出的对均等概率性死亡的同意,但此种情况下如果那五名探险者不杀掉威特莫尔,那么他们包括威特莫尔在内的所有人最后还是会死于极度饥饿。在此种境况和状态之下,显而易见的是保留更多的生命比保留更少的生命更加合理更加划算(无论是从高尚道德的“虚伪”意义层面还是整体利益诉求的实质意义层面都是合理且划算的)更加符合人类的整体价值,这也可以从医生总是渴望着能救更多的人而不是渴望救更少的人这一事实根据中得到佐证和强化证明。

  最后我想说的是没有目的的惩罚是毫无意义的,不能单纯为了遵循或附和机械性的法律条文而忽视或放弃为人类服务的根本目的。如果法律不再追求法益而只是对抽象机械的法律条文无变通性的绝对遵循和对利益权衡视而不见或虚无处理,那么法律也就丧失了它自身的存在意义了。因为法律是用来彰显正义维持秩序和造福人类的,而不只是为了遵循所谓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杀害威特莫尔的五个探险者而言,他们并没有邪恶意图和犯罪意图,所以对他们来说,报应是不恰当的。在此种意义上而言法律对他们的惩罚不会带来对社会的好处,因为即使法律对他们做出了有罪判决也不会阻止在同等情况下其他人或群体做出同样的行为,这种法律惩罚所形成的威慑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是可忽略不计的,因为即使品德最为高尚的人最后都免不了要吃饭,最终会被饥饿推到紧急避难的极点,因为饥饿是不可抗拒的内在生理反应,一切具有生物性特征的东西最后都免不了使用一切手段来解决最基本的饥饿问题。

  总而言之,跟随着海伦法官的脚步,我也从“动机与选择”的合理视角来仔细认真地分析了这一看似简单但实则无比复杂的洞穴案例,最后我认同和支持海伦法官的意见和决定——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初学者彭溶湖作于1月4日晚(后经吾之再次补充修改完善),谨以此文与读者共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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