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民间借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收入成倍速增长,只要吃的苦、耐得烦都能把钱赚。家有余粮,当然想用钱来生钱。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民间借贷。

但民间借贷在我国还属于发展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缺少相关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所以避免不了产生一些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执行不能的问题。

因此,本系列文章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非常宽广。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但是企业进行民间借贷不同于自然人,要注意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名义借款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的人;实际借款人在此处则要和实际收款人相区别,实际收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时,有可能其是实际借款人,也有可能只是指定交付的情形。

如果名义借款人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就应在确定名义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将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当事人,只有实际收款人能证明借款人委托其收款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实,免除其还款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所以,朋友间帮忙需谨慎,如果出现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钱或是跑路的情况,那么名义借款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首先是在借款合同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未有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怎么办呢?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简单说就是:如果你要借款的朋友还钱,被告所在地又很远,那么你可以选择你的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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