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上网35个小时,网吧猝死

现在互联是人类娱乐的一部分,所以导致未成年人玩网游、拿父母手机网购上万元、浏览不健康网站等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发生,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家庭教育。二、社会影响。

曾有一则新闻报道,未成年人张某在网吧持续上网35个小时,最后猝死。未成年人父亲称,其子猝死时未接到网吧的电话,直至次日才接到派出所通知。该网吧应该有告知和救助的义务。为什么在未成年人连续上网35小时之久,未受到网吧的约束。认为网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社会

中我们的救助义务到底是什么呢?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

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

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这个事件中,虽然网吧通宵营业并不违反规定,但徐某连续上网35小时之久的情况下,网吧工作人员无任何一人对张某上网时间过长进行人性化提醒,所以网吧作为经营主体对张某猝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活法律小知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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