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开放数据?与数据共享的区别?

​什么是开放?

开放数据是一类可以被任何人免费使用、再利用、再分发的数据——在其限制上,顶多是要求署名和使用类似的协议再分发。

开放数据具有以下特点:

1.可获取性和可访问性:作品应当能够被完整获取,并且所需的花费应当不超过合理的重制费用 (较好的获取方案是提供从网络下载数据)。数据也必须使用方便修改的格式。

2.再利用和再分发:数据应当使用允许再利用和再分发 (包括与其他数据集整合后再分发的情况)的许可协议。

3.普遍参与性:每一个人都应当能够使用、再利用、再分发开发数据。因此就不允许有限制个人或团体使用的协议。比如,非商业用途限制就会限制商业用途因此不被允许。又比如限制只能在规定领域使用数据(比如只能在教育领域使用)也是不被允许的。

互用性

互用性指的是不同系统和组织间协同工作 (协同操作) 的能力。在这里它指的是协同操作或者混合不同数据集的能力。

互用性很重要,因为它使得不同部件之间共同合作成为可能。这种将部件模块化并组建起来的能力对于创建大型复杂系统是或不可缺的。

对于数据,数据(或者代码)的共通核心在于开放资料中的数据可以和其他开放资料互相整合。而互用性则是体现开放性实际益处的关键。

数据开放与数据共享

数据开放不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应用思维,强调解决某个具体问题,,往往是无序的,低效的,数据开放则是平台思维,追求的数据价值创造生态的打造。

数据开放不是社会公共数据开放的专有名词,企业数据责任人对企业领域责任人开放数据,本质上也是数据开放,现在一些白皮书、规范标准把数据开放特指政府公共数据开放,这并不严谨。

数据开放的数据应该具备“原始数据”、“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等特征,否则潜在利用价值大打折扣,从这个角度讲,数据可视化、数据产品及统计数据都不属于数据开放的范畴,系统间的数据接口更加不是,否则数据治理会变得很好笑。

数据共享是指打通组织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速数据资源在组织内部流动。数据开放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易于获取和理解的数据,对于政府而言,数据开放主要是指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对于企业而言,数据开放主要是指披露企业运行情况、推动政企数据融合等。数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以数据或其衍生形态为主要标的的交易行为。

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交易的区别在于交换数据的属性与数据交换的主体范围。对于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在组织体系内部流通属于数据共享,如政府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在组织体系外部流通属于数据开放,如公共数据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具有私有(商品)属性的数据,在组织内部流通属于企业数据共享,如企业部门间数据交换,在组织外部流通属于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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