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被大律师给噎住

某app推送了一段视频,只有一段审理刑事案件的场景,来源于律师协会的账号所发布,标题为“死磕派律师”。该场景大约是二审或是重审,而且是开庭审理,因为辩护人提到了上一次的事情。

案情大概小不了,多名法警将被告送上席后,辩护人,即主场大律师发表意见,他质疑法官“刚才”所说的话:“刚才您说,公诉人代表了被害人的权利,难道您的意思是公诉人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吗?”

法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解释检察院行使的是控诉权,而非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律师揪着这一点连续发问:“如果按审判长所说,公诉人成为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法条,公诉人就应该回避。”

接着审判长旁边的审判员再度解释了这段话,但没有任何作用,辩护人再度逼迫:“请问您是要驳回回避吗?”审判长最后再三警告:“请注意法庭秩序”,视频结束。

评论区各律师、公职律师轮番上阵,大约是此人是有名的大律师,法官被怼,然后大家就吵成了一片粥,有外行人讥讽,内行人说了半天“没有规定要被害人一定出庭!”,好像也没说到点上啊!

在下不才,法考学渣,去年以音乐专业改行一战失败,如今二战,刚被刑诉碾过三轮。在下是在厕所里看的,百思不得其解导致腿麻,姑且抛砖引玉发表自己拙劣的看法。

大律师的话其实有两层链条,是一个夹心饼干,从字面意思来看,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行使控诉权,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后交由法院裁量的程序。代表了被害人的诉求,更多的是代表正义的诉求,而非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但是在《刑诉法》里,诉讼代理人并不是回避的主体,只有侦(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专(门知识的人)、翻(译)、鉴(定人)才是回避的主体,要么“参前,不参后”,要么“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既然不是回避主体,公诉人即便做诉讼代理人也不至于回避,那究竟是什么原因,是大律师没说的回避呢?其实言外之意,就是法官大人你说的,公诉人代表了被害人的权利,那是代理人的关系,所以有“利害关系”,所以“需要回避”。

但法官似乎没有听懂律师所说的真实意思,而是一直纠结检察院所派公诉人行使的真正职权是什么,没有回答是否符合回避的情形,就决定闪过去,催着双方质证,死磕派律师当然不会放过了。

本人不才,我要是法官,首先应该解释回避的主体不包括诉讼代理人,即便我有口误,将公诉人所代表的权力说成了权利,实际上也不影响审理的进程,也不会导致程序与实体的不公,既然有口误,可以通过裁定来纠正,写入判决文书,毕竟如果辩护人和被告不服,以此上诉,二审法院也会审查这段内容,只是小瑕疵,也影响不了判决的公正。

如果辩护人不服,可以先宣布休庭,可以换一个公诉人,按回避走程序,回避处理之后再行开庭,如果说在原审中,原审法官说过此类话,就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既然法律规定了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小瑕疵可以用裁定补正,这种口误完全可以解释,但前提是,你得必须听懂辩护律师扔过来的夹心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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