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主角是叶总,我老乡兼同学。
当地村委会需要建文化墙(宣传墙),墙体形状如同“口”字缺少下面“一”横,主要用于展示宣传标语。叶总知道这个把项目后,推荐给了金太阳建筑公司。金太阳公司跟村委会签了合同,接了这个活。叶总又帮着金太阳公司敲定了一个包工头刘老板,由刘老板负责建造。叶总提供砖头、沙子、水泥等原材料。工人和工作进度均由刘老板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即可。刘老板带着一帮当地老乡,一直承建农民自用房屋和简易小“工程”。据叶总说,采用这种模式跟刘老板合作过几次,之前每次都会签简单的协议,约定如果工人受伤,由刘老板(包工头)负责。此次觉得事情很简单,就口头说了价格,没任何书面协议。这一没签协议,事情就来了。在建造墙体时,一名工人在支搅拌机的过程中,不小心被搅拌机砸伤了,伤到了脊椎,情况不乐观。
工人受伤后,就把包工头刘老板给告了。刘老板找了律师,定了个还算不错的诉讼策略,以其被告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追加叶总和建筑公司同为被告,法院批准了。受伤工人和其代理律师本不知道有叶总和建筑公司的存在,一看法院都同意了,也没什么异议。
叶总和我讲了这个案子,我觉得案情简单,不需要我那么老远的回去处理。而且,当地律师收费,以千元为单位计,一线城市的律师收费基本都以万元计。没办法,律师成本不一样。加上来回差旅和住宿,费用相差十倍以上。我让他从当地找了律师,也没再过问。一审开庭前,叶总联系我,让给点意见。因其已经找了律师,我们尊重同行,就建议多和承办律师沟通,协商一致就行。每个律师切入点和思路可能不一样,说了惹人嫌还不见得有用。但叶总一再追问,碍于情面,我说了自己的三点想法。一,就说是承揽关系;二,就说建墙不需要资质;三,无论是公司还是叶总你个人都没去现场督促过工作,没安排、干预、管理过任何人。
一审开庭后,没几天,叶总就开始联系我,说预计要输,原话是做梦都梦到官司输了!我就问庭审如何,说很激烈。一个原告,三个被告,被告还都相互推卸责任,可以想象,庭审肯定很热闹。我问我建议的三点说没,叶总说已经说了。我想着既然都说了,那就等结果吧。
不出一个月,一审出了判决,判令刘老板赔偿,叶总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建筑公司把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叶总,叶总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刘老板。三方连带赔偿。
收到一审判决,叶老板开始不安了,一再请我回去处理。作为律师,也没办法拒绝一再要求委托你的当事人。我便接受了委托,答应回去帮他处理。我让其调出了一审庭审记录、原告和被告一(刘老板)提交的证据。查看一审庭审笔录后,发现记有我提的“两点”,一是承揽关系;二不需要资质。笔录上真的就这“两点”,这应该连两句话都算不上。没说为什么是承揽关系,为什么不需要资质,没有有任何的展述和详细说明。我建议的第三点没有记录。
这个案子事实比较清楚,理顺思路,想好诉讼策略,协商一致后,提交了上诉状。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开庭。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代理的是伤者,占有道义上的优势。包工头刘老板的代理人在一审中达到了目的,拉上了公司和叶总跟他一起赔偿,挟裹着一审胜诉的优势。两方雄赳赳、气昂昂,那态度让旁听者觉的这案子就该这么判啊,还上诉啥啊。我甚至敏感的感受到了对方不屑和蔑视。不得不说,同作为律师,真得向他们的气场和底气十足的发言学习!建筑公司错过了上诉期,没委托律师,整个庭审晕乎乎的,透明人一样。宿州中院的法官还是比较客观中立的,主持的不错,庭审很顺利。事实部分确实没什么可辩的,主要还是围绕法律适用。庭审的过程很快结束。结束后,我把开庭发言汇总了书面意见快递给了法官,自认为写的还算不错,实用性较强。内容大概如下:
对伤者的遭遇深表同情,祝其可以早日恢复健康。我们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达我方的观点。
一、一审法院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程序违法
根据一审案卷(起诉状、庭审笔录等),一审原告(受伤工人)并无诉请叶总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其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程序违法。(注:因是被告刘老板追加被告,原告并没有书面变更材料,庭审笔录可能疏忽了,也没记载原告要求叶总和建筑公司赔偿)
二、 文化墙不属于建设工程,几方属于承揽关系中产生的问题
案涉文化墙(实质就是农村俗称的围墙或院墙),位于农村(XX村部西口),不属于招投标工程,未经过招投标。该墙高2.2米,长约230米,宽0.24米,总合同金额17万元。与之对比,农村自建低层(两层)住宅,一般高约7.5-8米(单层高4米左右),墙体厚度0.24米,建筑面积180平方左右。通过数据,很容易看出,文化墙建设很简单和没有技术含量,难度远低于农村自建两层住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该规定,案涉的文化墙建造,不属于建筑工程。
叶总方认为,本案中,村委会属于定作人,定作标的为文化墙。金太阳建筑公司为承揽人。刘老板和叶总方同为承揽关系中的第三人。叶总方介绍和推荐刘老板承接文化墙建造,其只是起到了介绍和推荐作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案,金太阳建筑公司、叶总并无违法之处。
一审也已查明,建文化墙过程中,叶总只是提供原材料,具体建造由刘老板负责完成。金太阳建筑公司和叶总并没有对刘老板的工作进行任何干预或管理。再者,文化墙的建造简单,搅拌机并不是必需品!完全可以人工搅拌水泥和沙子,搅拌机不是必需品。砸伤受伤工人的搅拌机是刘老板的,建墙所用的工具是由受伤工人自己带的。金太阳建筑公司和叶总显然不该对承揽关系中第三人的刘老板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和需要资质问题,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最低级别的三级资质可以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综合《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等条款,可以看出,目前国家对农村低层住宅(两层及以下),限额工程(30万元以下)并无严格资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打击的是建设工程中资质不匹配,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该条款的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在建筑过程中发生违法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此条款针对的主体一定是发包人、分包人。本案中,文化墙的建造根本不符合建设工程的定义,不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不存在发包人、分包人的概念。案涉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在承揽关系中,绝不会存在转包人和分包人的角色!只有承揽人和第三人。再者,案涉墙体建造无需资质。具体如下:
案涉文化墙的长宽高,及原告提交的墙体图片显示,文化墙建造极其简单和没有技术含量,难度远低于农村自建两层住宅,且案涉合同金额仅17万元(远低于30万元的标准)。根据常识,该文化墙建造难度不但远小于农村两层住宅,还小于农村自建平房,甚至建造难度小于农村猪圈和牛圈。因其只是一堵墙,只要用原材料(主要是砖头)、水泥垒起来即可,不需要封顶等有难度的程序!
农村建两层楼房或平房后,基本都会再建个围墙。案涉文化墙实质就是农村的围墙(2.2米的高度比很多围墙还低)。建两层楼房都无需资质,建个围墙(文化墙)反倒需要资质,明显不合情理,法律也无此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是其需要“相应资质”,如此简单的工作如需要资质,请释明需要何种资质?几级资质?如果承揽此种墙体需要资质,那农村建平房、围墙、牛圈等是否也需要资质?一审法院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叶总方认为,承揽如此简易的文化墙不需要资质,也不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的问题。一审中查明,刘老板和受伤工人长期在农村承包低层自建房及简易建筑,应具备相应能力和安全意识。至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老板方辩护人提出的1993年制定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3条,村镇建筑工匠需要从业资格,该从业资格审批已被国发〔2004〕16号文件废除,即从2004年起,再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一说。一审法院认定金太阳建筑公司和叶总存在违法转包及没有相应资质,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原判决或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人:
年 月 日
二审开庭后,也就二十来天,收到了宿州中院的判决(这个案子是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开庭后发生的,判决比合伙案二审判决下来还快。整个流程迅速无比)。其中“法院认为”部分基本采用的是我的观点,认为是承揽关系,不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叶总不用承担责任。上诉费由刘老板承担。
此案结束后,叶总又去慰问了受伤工人,并表达了自己的心意。
此案在二审开庭前,我觉得对方律师可能会问两个问题,结果也确实问了。这两个问题很有意思,对方只要有困惑,说明他们是顺着我方的逻辑走的,而且陷入了误区。具体如下:
1.在我方说按照住建部的规定,案涉文化墙建造不是建设工程。对方会反问如果不是建设工程是什么?
这个问题对方律师确实问了。我们只是看了审判长笑了一下,没有回答。因为原告方和一审法院既然说是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那我方只要说明其依规定不是建设工程即可。除此外,无论是建设工程外的任何东西,都跟我方和二审法官没有关系。
2.我方说建墙不需要资质。对方会问不需要资质,为什么要找建筑公司和村委会签合同,而不是叶总自己签?
这个问题对方律师也问了。我方只要说明文化墙的具体细节和依法律法规不需要资质即可。至于为什么找公司接业务,原因可以有很多。可以是为了签合同方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甚至,叶总就看上公司前台了,就想跟公司多接触多合作,这也没问题啊。因其建墙本身无需资质,为什么找公司签下来,跟本案无关。
这个两个问题,对方发问声音洪亮,底气十足,问的好像很有道理,但不能形成有效抗辩,没有实际意义。
之前和同事交流讨论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就是法官可以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可以偏左一些或偏右一些。对此,我的观点是,律师要做的就是成为法官的“高级助理”,尽可能的补充证据和细节,尽可能的完善自己的法律逻辑,尽可能的压低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我们要把证据和逻辑,尽最大可能,完整、完善的呈现给法官,把他逼到一个不得不按照你的想法判的境地。让法官觉着,如果不按照你的证据和逻辑来判,自己都说不过去。这点很难,我们努力!
通过本案,我想说,律师的工作大都体现在看不见的地方,材料看八遍十遍和只看一两遍理解肯定不一样。话只说一句,和尽可能的完善、完整的阐述出来,效果肯定也不一样。本案中,一审叶总方辩护的点和我的基本一样,就是不够细化,没解释清楚所以然,具体细节没跟法官说清楚,所以败诉。
还有,律师收费问题。如果律师只收两千,庭前什么事都不干,只是代表你去趟法庭,在法庭上讲几句话,那你肯定是亏,两千都花多了。而收你两万,所有的点都帮你想到了,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烂熟于心,形成了完美的诉讼策略和严谨的逻辑,让你的案件有个好的结果,你也是赚的!
所以,我建议还是不要跟律师过于讨价还价。讲了价格,表面可能赚了,实际可能是亏的。如果不信任,别委托就好了,找到自己满意的再委托。委托了,就要信任,包括信任律师收你的是和他工作量相匹配的价格,是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