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27万竟买了一辆法院查封车

南消息(记者王茜通讯员南雁)花27万买辆重型自卸车,本以为可以挣钱养家,谁料到买的居然是一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车被法院拍卖后,买主只能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济阳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卖方返还购车款27万元。

2013年12月4日,王晓青以27万元的价格从李波、张英处购得一辆重型自卸车,并于同日将购车款185000元分两次汇入到李波和张英指定的账户第三人张红的账户中,并给付李波和张英现金85000元,并与该车原来挂靠的超越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14天后,王晓青在天津使用该车时,车被招远市人民法院扣押,方知李波和张英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未解决,该车早在2012年10月就被招远市人民法院查封。王晓青遂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后该车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王晓青经向李波、张英索要车款未果,将李波、张英、超越运输公司、第三人张红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27万元,赔偿损失5万元。

李波辩称虽然挂靠合同是其与超越运输公司签订的,但涉案车辆是张英卖的,车辆也是张英的,张英是借用他的名字,她只负责办理手续,没收到王晓青一分钱,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超越运输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办理车辆挂靠,车主的一切经济纠纷与公司无关。

张英辩称,李波叫王晓青转账到张英母亲即本案第三人张红名下,不是卖车款,是李波还张英的欠款。此案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张红未答辩。

济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波是该重型自卸车辆的原所有人,该车登记挂靠在被告超越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李波、张英因经济纠纷致使该车辆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李波作为车辆所有人与张英在出卖该车辆时都应当知晓,李波和张英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标的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王晓青的合法利益,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且涉案车辆已进入拍卖程序,王晓青已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王晓青要求返还车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王晓青对其他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济阳法院判决李波、张英将购车款27万元返还给王晓青,并驳回了王晓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本案的济阳法院垛石法庭法官宗寿强提醒广大市民,购买车辆、房产等有登记的财产时一定要到车管所、房管局等管理部门查询一下,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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