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对离开监狱的人应该不应该协助重新安置?

当今中国,对离开监狱的人应该不应该协助重新安置。此处安置我们应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结为,我们具体的安置内容包括几个方向,没有工作的协助找工作、被占用的财产应该返还、招工不受歧视、实在找不到工作的申请低保。

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协助对于离开监狱人?

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各有关单位、街道、社队,都要继续做好帮教工作,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总结一下我们最终是希望他们融入社会。

而融入社会对于曾经的罪犯来说有个很核心的问题就是“罪犯”这个标签,根据标签理论,犯罪人在被捕时即被贴上了“罪犯” 的标签,并且这一标签将会伴随他们终生,即使在他们刑满获释以后也不例外。在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这一标签将会使其遭到各社会群体的疏远和排斥,对其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尽管诸多刑满释放者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顺利回归社会,渴望被社会重新认可和接纳,然而, “罪犯” 这一标签却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无比艰难。

《青年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合测量与促进对策》也印证了这一点中提到,28.2%人因为知道犯罪经历被歧视,12.3%的人因为被知道犯罪经历而躲避,32.5%的人觉得自己不被接纳。

所以不让大家知道你曾经是罪犯、去标签化、非特殊化非常重要。因此我方认为,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安置的最好方法就是不针对服刑人员制定专门安置,而是截取他们身上的其他标签给他们予以援助。

因为忘记他们曾经是罪犯真的很重要。接下来我要告诉大家,没有安置条例刑并不影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

社会融合是确保具有风险和遭受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这些机会

和资源,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正常的生活与在其居住的社会中享受应有正常社会福利的过程。

我们之所以反对这样的政策是因为对面的政策的前提就给我们的这些曾经的罪犯打上了标签,而所谓的有待政策也是基于这些标签才有的。此时罪犯标签和帮扶有因果关系。而没有安置条例刑并不影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

失业就业——社区协助失业人员再就业  ,

为社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求职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协助下岗失业人员选择创业项目,帮助落实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促进灵活就业。

被占用的财产应该返还,这是民法和刑法领域。

对失去劳动力的人给与低保,——社区和街道办

我们发现现有体系下,那些所需要特别安置的情况,现有法律都能解决。不需要特别立法。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国务院的发文是画蛇添足,这两条法令对于当时中国依法治国观点还不够深入,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是分不开的,那时候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可依,所以我们需要国务院发布特别条款,此时民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已经完善,这些针对对服刑人员制定专门的安置条例和规则也应该完成他们的历史使命。

综上,我方认为不应该针对服刑人员制定专门的安置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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