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所有权

2,业主:(1)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合法取得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的人

(3)通过合同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的

一,专有权

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效力(业主转让专有权时,其他业主无优先购买权)

2,专有权特点:业主改变住宅性质,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专有权转让其他权利一并转让。

二,共有权

1,共有权的客体: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支柱,外墙,承重墙,屋顶),公用设施等

2,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收益权按业主持有份(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三,管理权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主张救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一般事项(双2/3以上参与,双1/2以上同意),特殊事项(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双2/3以上参与,双3/4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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