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主义道德推理—认为是否道德取决与行为的后果,取决于你的行为对外界造成的影响
行为本身比行为的结果更重要吗?
绝对主义道德取决于特定的绝对道德标准,取决于绝对明确的义务与权利,而不管后果如何。(代表人物: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
后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 杰里米·边沁提出。“最正确的决定就是最大化功利”边沁认为功利等于快乐减去痛苦,二者都可以计算。人性本身就是趋利避害的。
口号“为最多的人谋求更多幸福”
哲学就是让我们面对自己熟知的事物然后引导并动摇我们原有的认知。哲学可能使人疏离事实,甚至弱化行动力。—陷入怀疑论
怀疑论是人类理性暂时休憩的场所,是理性自省以伺将来作出正确抉择的地方,绝非理性永久的定居地。
众生皆平等,为了大众的幸福,个体可以被牺牲吗?
只要经过了特定的程序,程序公正就可以不论结果吗?
征得同意有道德作用吗?征得同意就可以被允许吗?即便已经自愿同意,是否可以用自己的生命去救其他人。
杰里米 边沁1748年(法学,道德哲学)
主要观点:无论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集体幸福,该准则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共同体和立法者。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成本效益问题一再被政府与企业使用。其做法通常是估计金额来代表效用,并列出成本,收益金额。(让捷克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
对功利主义的异议
1.是否充分尊重个体与少数人的权利
2.对总功利/效用或价值的看法(基督徒与猛兽角斗被大多数人作为娱乐?)所有价值都可以以金钱来衡量吗?
反对功利主义的观点
1.没有注重少部分人的权利
2.所有的价值是否都可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
为何不区分高级与低级的快乐?
边沁功利主义者认为每个人的偏好都有意义,真正重要的是快乐或痛苦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所以在他们看来,更高级的快乐不过更加持久和强烈。“只要快乐的总量相等,针戏与诗一样好”这种观点暗含了对谁的快乐更加高级是无礼的
近代功利主义者John stuart mill穆勒
将功利主义人性化,将功利主义演算,放宽和修正(enlarge &modify)以容纳人道主义关切(accomodate humanitarian concerns)比如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对高级和低级快乐的区别对待。
我们的实际欲望是道德判断的唯一基础。
何以区分高级/低价?
看同时体验过两者的人更喜欢哪一个,那么该快乐就是更加令人满意的。(毒品?)
认为莎士比亚更高级会不会暗含了出于文化传统和压力?是别人教导我们什么书或艺术更加伟大。
穆勒认为高级快乐的确需要培育,鉴赏,教育,人一点接受教育培养会真的偏好高级快乐。“痛苦的苏格拉底胜于快乐的傻子”
个人权利和公正重要性的解释是否成立?穆勒认为,个人权利值得特别的尊重,公平是道德中最神圣或最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长远来看,如果我们秉持公平,尊重权利,社会整体会发展得更好。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非常重视个人权利,并宣称个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由权。我们是独立存在的个头,不能被利用去满足社会的需求。我们有权自由选择只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罗伯特 诺齐克
自由主义对政府与国家的看法—
政府政府所做的三件事在自由主义者眼中是不公正的
1.家长式的立法(即限定保护人们免受自身行为伤害的法律—例如:系安全带,这应该由人们自主决定)
2.不应该有道德式的立法,很多法律试图提高公民的道德,或者试图树立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禁止同性恋结婚;既然没有人因此受到伤害,未被侵犯权利,政府就不应该插手)
3.任何为了劫富济贫,进行收入或财富再分配的而制定的税收或其他政策(贫富差距严重这样是否合理)
讨论该问题不能只从最终结果入手,而是两个原则(最初占有公平与转让公平原则)
1.诺齐克称为最初占有的公平原则(人们是否公平的占有生产资料)
2.财富的分配是否为基于自由达成的交易,基于自由市场的买卖
故我们可以看出自由主义者眼中的公平相当于自由市场理念下的公平
照顾社会底层人民,就不会有名副其实的机会均等。
强制征税—即强占我的收入,我的劳动成果—也就是在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 —让我做奴隶,这违背了自由主义自我拥有的原则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 弥尔顿 弗里德曼指出:许多人们觉得是理所当然的政府职能其实也不应该属于政府。比如,社会保障。让人们在挣钱的年头为了退休而攒钱,这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权利。弗里德曼主张的“小政府”minimal state 理论认为有时公共产品,例如“治安与消防”都不可避免造成“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s)。很多我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需求,其实原则上也可以独立出来,仅仅提供给真正的消费者。
自由主义者的小政府理念隐含着对强迫的忧虑。为了公共服务而强迫人们这是违背了人人自主这一基本道德事实。
选择生活在社会里,或许就不可能真正的完全自我拥有。—社会契约
自由主义论战的前提与基础是自我拥有,自由主义者反对功利主义者为大家谋幸福而利用某些人的观点。如果有一套公正理论和对权利的解释,对自我拥有提成质疑。
自由主义理论借鉴了更早期的哲学家—约翰·洛克
洛克从自然状态角度解释私有财产的兴起,私有财产之所以兴起,是因为我们将劳动付诸于无主的事物,所以取得了这些东西的产权。—因为我们拥有自己的劳动,我们是自己的主人。
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不应该被任何政府剥夺。他还认为不仅仅是政府或是法律的产物,财产权甚至可以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它可能早于任何政府的建立。
为了理解什么是自然权利,得先去想象下政府与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运作(即自然状态)每个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而平等,没有天生的君王与奴隶。即便在自然状态也不是放纵状态,因为有自然法制约着我们的行为,自然法唯一制约着我们的是我们拥有的这些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自己和他人)
既然人类都是无所不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上帝/自然法则)的创造物,人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由不得他们做主,创世者拥有prior poverty right。
洛克认为私有财产在任何政府建立前已经存在。自由主义从自我拥有的观点—我们拥有自己的劳动—任何施加了我们劳动的无主物品,都是我们的财产。(巴西政府购买仿制药引起争议认为侵犯了专利权)
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我们不可远离,放弃,丢弃它,因此,这使得我的所有物并不能完全被我所有。不可剥夺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使我们更加深刻而充分拥有它。
(Q:洛克的解释是否正义化了殖民问题,如果我们同意自然权利是在组建政府前就拥有的,这个权利又如何限制合法政府的行为?)
一旦进入了社会,自然权利将如何变化?在洛克看来,即使政府建立了,自然法还是延续的,即便洛克坚持“有限政府”,政府是以征得同意为基础的,并且是有限的。
基本权利/自然权利能限制政府的行为。
政府最终受限于它的创建初衷—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是怎样才算尊重我们的生命与自由是由政府界定的。
洛克伟大的哲学实验试图说明私有财产权是怎么能够不经过同意在政府和法律出现并界定前,就已经存在。洛克认为创造财富不仅包括我们采集狩猎到的东西,还有土地本身,只要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留给别人。
为了检验洛克的“同意”理论,就要看洛克理论中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的权利有什么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不便之处,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执邢者,如果某人触犯了自然法,他就是侵略者(aggressor),他丧失了理智,可以受到惩罚,甚至杀死他。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洛克认为人们审理自己的案件是,人们往往失去理智—引起不便,所有人都生命权,财产权都可能会没有保障。
因此唯一脱离自然状态的方法就是采取“同意consent”这一行为。你可以放弃执行权,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共同体,并且任何加入的人,事先要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
洛克认为最高权利—立法机关,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
“所以,以任何国家的立法权能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产业或掠夺任何财产”
一方面,我们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unalienable rights,这些意味着即使我们也无权放弃—正是这些权利,造成了对合法政府的限制。政府通过征兵制选择特定公民为了全体利益而死,这是否尊重自由权这一自然权利的精神。
雇佣他人代替自己当兵是否公正?(会不会对于穷人来说就属于强迫性,对富人则无关紧要)
强制—志愿—外包?
是否应该考虑爱国主义
代孕是否是在为孩子标价?捐精与捐卵是否有区别?(二者提供的服务价值不对等)父亲与孩子的纽带是后天培养的吗?
因为信息不对等,假如代孕母亲想抚养孩子是否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事实:法院认定不属于完全的知情同意,因为在孩子出生前代孕者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不知情的)
将人类生育变成市场交易是否是反人性的—伊丽莎白 安德森“要求一个代孕母亲抑制她的母爱,不论多深,代孕合同将女性的这种劳动异化,因为母亲必须最终转让成品”是在思考是否有某些东西是金钱无法买来,不仅是因为合同的不完全自由,还可能是因为这些产品的价值评定不单纯限于其使用价值。
康德. Immanuel Kant
康德提成了不同的解释针对我们为何有尊重个人尊严的绝对义务,以及为何即使是出于良善目的,也不能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
《纯粹理性批判》中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自由是什么。康德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每个个体,所有人都拥有一定尊严,人类必须尊重。个体神圣不可侵犯不是因为“我们是自己的主人”这一理念,而是源于“我们都是理性存在的”这一观点
“我们都是理性存在”指我们是拥有理性能力的存在,我们也是自主存在—我们是拥有自由行动和选择能力的存在。康德同意部分功利主义的观点,但是反对边沁“认为痛苦与快乐是人类至高无上的主宰”的观点。
康德认为,是我们的理性能力使我们与众不同,使我们区别于动物,并超越它们,让我们不再是只拥有欲望的生物。
康德不认为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或者是无障碍的得到我们想得到的。他对自由有更加严苛的要求。
康德推论为:当我们像动物一样寻求快乐或满足欲望逃避痛苦,那么我们此时并不是真正地自由行动,因为我们实际上是那些欲望与冲动的奴隶。我并没有刻意去选择某个欲望,所以当我去满足它时,仅仅是出于本能需要。
(例如口渴想喝饮料,你不是在自由选择各种饮料,而是在服从某种口渴的欲望,或者受到广告影响的欲望)
康德认为 自由行动=自主行动(to act autonomously),是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则去行动,而不是根据“自然法则”或“因果规律”去行动
康德自创了一个“自律”对立面的术语—“他律”
为什么自律与他律相反?自律是受本性所支配的,本能受控于法则。
自由行动并非为了既定目的选择最佳手段,而是去选择目的本身。因此,当我们因为爱好或追求快乐躲避痛苦去做的行动,我们只是实现这外来目的的手段,我们是完成事情的工具而非我们所追求目标的创造者。这是他律界定的意志。
当我们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自主行动,即我们出于目的本身来做事,则我们不再是手段,而是目的本身。——而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特殊的尊严。尊重人类,是因为不仅把人类视作工具,还应当以目的本身对待。
穆勒认为的“长远来看,如果我们秉持公正,并且尊重个人尊严,我们将人类社会幸福最大化”康德会认为功利主义秉持着的公正与权利并尊重他人的原因是错误的。是出于一个纯偶然的原因,一种工具理性。(为实现功利最大化的理性),他还是在利用人,而不是出于目的本身尊重他们。
康德道德理论
是什么最先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如果不是功利—这个问题把我们从康德严格的自由概念带到他严格的道德概念上来。
“让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并不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或后果有关,而是与行为产生的动机有关,与意志的好坏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
“即便竭尽全力,良善意志仍什么都没实现,但它本身却依然会想珠宝那样闪光,就如同实现了完全价值的东西一样”
康德还认为,唯一一种能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就是职责动机。由于感到正确,而出于职责感去做某件事的相反面“与我们的爱好有关的动机”
爱好是我们所有的欲望,所有偶然的特定需求,偏好,冲动。故只有当我们拒绝出于个人爱好或自身利益,甚至同情和利他主义时,只有那时,我的行为才是真正自由的,自主的。只有那时我的意志才不是被外部因素所决定或控制。
出于道德的道德行为又是什么?康德也说过,一定有遵守道德法则的动机,但是它肯定不会是与定义相矛盾的利己主义。(更深一层动机:成为道德的人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本能,还是愿意接受责任)
将我们引向作为自主存在,而为自己制定的法则的,是一种我们共有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不是个人化的。正是因为我们都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与通过存在于我们所有人中的无差别理性思考能力的运用,才使得我们所有人都值得尊重。这种能力都是相同的,是同一种能够生成道德法则的普遍理性。
自主行动就是经过理性思考后,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这也是我们作为理性,与他人共享的理性。“是先天存在的纯粹实践理性,不基于任何偶然或者先验的目的”
这种理性又会生成什么样的道德法则?它的内容是什么?
—《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