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这么做,太无耻了!?

我叫刘小猫,前媒体人,从服务15年的媒体离开时,我是一档省级知名民生新闻的主编,此前,我在市台、省报都留下过足迹。2020年5月15日,开始准备体验保险代理人人设。并通过100天的写作计划,记录下此间的经历和感受,并分享打动人心的事物。


Day-18

关于健康告知,有个diss问题,应该是提到了大家的心坎上:

关于健康告知,《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投保人(消费者)如实告知。这样的话,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了如指掌,而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派人去做详细调查,恨不得挖出十八线小医院的陈年老病例,这极有可能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早就忘到九霄云外的就诊记录给调出来,据此保险公司再主张因“未履行如实告知”,拒赔或认定合同无效,有点无耻啊!

就这个问题,我咨询了几位保险人,大家拿着保险公司的钱,也没法说“对,我也觉得特别操蛋”,所以,很无奈地回复——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太多了,销售时面对的量级,远远大于理赔时面对的量级,所以,健康告知都采取的询问-告知模式。显然,这有点王婆的小心思。那就将我搜集到的资料分享如下:

1.在投保阶段,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调查客户的医疗记录。投保时不调查医疗记录是国际惯例做法,这样做可以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他们还得去设计保费更优的产品,提高用户体验,最大限度实现双赢。(这条看起来说得过去,观后感是什么?买的没有卖的精!)

2.但由于自主选择性较大,难免会给一些不诚信的投保人钻了空子。所以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为了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就会对案件介入调查。(如果只对可疑度高的案例调查,这点当然可以接受。)

一般出现下面三种情况,会被严格调查:

投保时间过短,买完重疾险,刚过等待期就申请理赔,花个几千块,几个月后,就想从保险公司拿走几十万,别不是来骗保的吧?

投保过于集中,一个从来不买保险的人,忽然短时间内集中购买多份高额保险,尤其是带身故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一定会排查此人的购买动机。

理赔金额过大,对超过一定赔付金额的大案件,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特案特办的方式处理。要是前2情况还同时存在,保险公司甚至会从财务负债情况着手,去核查投保动机。

分享个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例:

高先生是名医生,在自己的医院私下拍片检查出可能患上了甲状腺乳头状癌。高太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由于职业敏感,两口子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在太太的指导下,高先生先后在13家保险公司投保总额达790万的重疾险。刚过等待期,高某(讲到这里,称谓都变了)就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调查过程:公安局和医学专家逐一排查高某投保前的甲状腺就诊人员,大海捞针,甄别了3万多条就诊信息,只想识别出高某隐藏的虚拟身份。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一份化名“高飞”的患者就诊记录浮出水面,经侦支队特地邀请甲状腺疾病医学领域的专家,对这份报告跟高某后来的B超材料进行比对,确认两份报告中的患者为同一人。

这是高手,近乎完美的技术型犯罪!集齐三大被严调条件,还懂得利用假身份体检,简直是玩保险于股掌啊!保险是所有投保人之间的互助行为,让他吞了大伙儿的救命基金,不可啊!

3.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有限告知”,即问什么,答什么,没有询问的,可以不用告知。询问一般会针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过往有没有做过健康检查或住院医疗等情况进行。所谓“不如实告知”,就是对自己曾经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健康问题未如实填写,继而引发后期的理赔纠纷。

但有个不可抗辩条款,小伙伴们,一定喜欢:当人寿保险(长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且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讲真,《保险法》还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撒花。)

那回到了最初那个问题,保险公司会不会调出十八线小医院的陈年老病例,耍赖拒赔呢?我真看到一个案例——

吴某,女,40岁,工作单位为杭州**药业公司,住址为余杭区乔**村。于2008.10.25投保某疾险,保额10万,健康告知无异常,全为否。吴某于2009.2.13提供浙一医院诊断为“(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的病理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过程那是相当详细:1.查浙一医院:2009.2.3(等待期后)病历记载“吴某半年前发现左乳有肿块,2009.1在市四医院检查,B超显示左乳占位,拒绝住院,后患者至浙一医院就诊”。2.查市四医院:2009.1.22(等待期内)B超记录左乳占位,未见投保前记录。3.走访客户:吴某自述发现肿块后,于2009.2.3直接到浙一门诊,否认在其它医院就诊。4.排查附近医院:吴某居住地、工作地附近其他医院,未见异常。5.走访客户单位:杭州*药业有限公司,告之吴某未体检过。6.走访乔**村卫生服务站:查吴某的健康档案,无检查资料。7、走访居住地附近**卫生院防保科:查**镇2008年度的妇女体检登记,未见有吴某检查记录。8、走访**计生所:告知不保存妇女普检资料。9、走访**村妇女主任:经查看吴某的计生手册,只有查环记录,未发现有乳房检查信息。

调查后,保险公司找出2条关键信息:客户隐瞒等待期内就医情况;等待期出险拖延时间,等待期过后才就诊提供病理报告。结论:客户为等待期出险,经协谈,案件最后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结案。

保险公司真去十八线医疗机构调查了,但原因是这案例符合严调的第一个条件。等待期内确诊(这家保险公司的等待期应为合同成立后的90个工作日),是不予理赔的,吴某特意拖到等待期后提交就诊病例,申请理赔,所以保险公司无所不用其极,严格调查了。

我发现,案例最好玩。这些信息提供给大家消化下,如有问题,可在公众号给我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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