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笔记] 罗杰斯对于三个对当事人中心疗法质疑的回应

1 关于心理治疗中的移情

移情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实践操作中会被认为是当事人对于治疗过程中不同体验的不同程度的态度变化。

Rogers强调说他认为在大部分时间,当事人在咨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态度都是适度和正常的,本质上不属于弗洛伊德定义的“移情”范畴。而即便有少数当事人会带着强烈的移情特质来到咨询的环境中,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师依然会用同样的方式,就是深度共情接纳和理解来帮助当事人完成接受自己的“移情”体验,认识到它是自己应对世界的反应模式而不是TA认为的其他人(包括治疗师)的反应,从而完成领悟后的自我重组,重新选择自己要如何面对引发自己产生这些情绪的人事物。

2 关于心理治疗中的诊断

诊断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实践中被认为是不必要且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负面影响的。这是因为Rogers的观点强调治疗师需要能够“沉浸”在当事人的世界中去体验、理解当事人,而诊断的发生则需要治疗师站在抽离于当事人的角度去评估判断当事人的状态,从逻辑上看,是相冲突的,因而也是做不到的。

不过,Rogers给出他的替代想法,即为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诊断是治疗过程本身,因为只有当事人才真正能够体验到治疗过程是否对其有效 – 在治疗师通过运用深度共情、接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安全环境中探索自身的过程中,当事人就充当了自己的诊断角色,也就自然通过诊断对自身状态做出更具适应性的调整了。

3 关于当事人中心疗法中的适应性

更为简洁的,Rogers 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适应性说,当事人中心疗法在理论上可以适应所有有意愿进行咨询的人群,同时该疗法对咨询当事人不会产生伤害。所以,与其讨论当事人中心疗法是否会不适用于哪类人群,不如专注于研究该疗法在哪类人群中的疗效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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