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首先戊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故提供劳务方戊不能作为被告,D选项错误。其次本案是甲乙丙三人的修理店,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故本案应当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注明字号即可,本题答案为C。或许会有考生提到,为什么不能以“一通电脑行”为被告,此处涉及诉讼权利能力问题,我们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但是本案中“一通电脑行”只是依法登记,并未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并非此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合伙组织,应当认定为个人合伙,无诉讼权利能力,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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