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需要确认事实、适用法律。而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可能涉及专业领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就无法对事实形成清晰的认识。
虽然法官是经过选拔,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出任。特别情况下,一些法官具备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不过个人的认知能力始终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培养具备司法实践需要所有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才系统,并不现实。因此,在涉及专业领域问题,案件的审理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在证据领域,相对于证据的专业判断,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由专业人士提出鉴定意见,供法官判决参考。一般情况下,法官需要对专业人士的鉴定意见予以尊重。
一、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是一件普遍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中需要通过鉴定程序进行认定的事实比较多,鉴定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诉讼活动。并形成了一套严格的鉴定制度。
尤其是在医疗侵权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建设工程案件等专业较强的案件,审判程序对于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
专业鉴定意见,为法院审理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了帮助。解决法官的认知能力与司法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与专家证人不同,鉴定人在案件中不具备倾向性,与各方当事人不具备利益关系。鉴定人在案件中的立场始终保持中立,其角色设定更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助手。
二、鉴定意见是否采纳需要经过质证后决定
由于鉴定人立场中立,更具备辅助审判的职能。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可信性较高,法官也倾向于以鉴定意见为定案依据。但鉴定意见仍需要经过各方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纳为定案依据。
1、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是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除了法定的不需要质证的证据,如自认,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等等;均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纳。
鉴定意见不属于法定的不需要质证的证据,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不论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还是从实体正义的需要,均需要当事人知晓鉴定意见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2、当事人进行质证,有利于案件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
虽然鉴定人立场中立,具备专业资质,其出具的意见有较大的可信性。但鉴定人也会出现错误,也会存在考虑不周的现象。因此,若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将形成鉴定意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事实上形成民事审判涉及专业领域的事实认定权力归属于鉴定人的情况。这不符合民事审判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也使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缺少必要的制约,鉴定人可以随意发表意见,而不担心当事人的质疑与反对。
对于鉴定意见是否采纳,还是要看鉴定意见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只有经得起各方质疑的鉴定意见,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三、人民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启动具备推动职责
1、鉴定启动的两个途径
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还有一个是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是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的表现。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则存在一定限制,主要指法定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法院需要依职权查明事实,才能依职权委托鉴定。
2、不论哪个途径,对于鉴定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均具备程序推动的职责
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不申请鉴定,又无足够证据支持,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具备程序推动的职责。
(1)对于需要申请鉴定的事项,人民法院有释明的职责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是否需要通过鉴定程序寻求专业意见,有时并不清楚。如果一味任由当事人自己判断鉴定程序启动的必要性,可能会形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承担相应的职责。对于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待证事实,人民法院有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职责。在释明的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指定鉴定申请的期间。
(2)对当事人递交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有进行审查的职责
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当然引起鉴定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需要寻求专业意见,需要法官依法判断。若相关事项,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不需要寻求专业意见辅助,则鉴定程序的启动并不必要。
当然办案法官若选择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不寻求专业意见辅助,则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并明确相关事项的裁判依据。由于法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实践中除与案件无关联性、存在官方结论等特别情况,一般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准许的。
(3)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法定的依职权查明事项,涉及专业领域,法官需要寻求专业支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因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可能并不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或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在此情况下,一般当事人对于相关事项启动鉴定程序的态度并不积极。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利益的职责,主动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四、鉴定程序启动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调查,鉴定程序启动的决定权都归属于人民法院。由审理法官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这也符合鉴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鉴定程序虽然可以解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专业领域事项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最终鉴定程序的服务对象还是人民法院,并非当事人。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委托,均由人民法院决定。案件事实,哪些需要鉴定,也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是否有必要在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权力,也归属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