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

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

        游戏规则是指是操作者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游戏画面运行的内在规则和逻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部分游戏的游戏规则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游戏规则为游戏内在的思想,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认为游戏规则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理由是,部分学者认为游戏规则可以分为三种:基础规则,具体规则,抽象规则。

        基础规则是游戏最基本运行的逻辑,如游戏开始和结束的逻辑,游戏胜利或者失败的逻辑,该基础游戏规则是每款游戏均具有的逻辑,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为该游戏基础规则通说不应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抽象规则是指每一个操作者根据自己的内心思想,操作游戏使得游戏展示于外在游戏场景和画面,该具体的操作能够帮助操作者获得游戏的胜利,但在游戏的操作过程中,包含有操作者的偶然不可再现的操作,凭借操作者的经验和总结,该具体的游戏操作不具有可复制性,结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该抽象规则不具备可复制性不能作为作品。基础规则和抽象规则属于游戏设计者和操作者的思想范畴,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也不具备作品的要件,因而基础规则和抽象规则不能够作为作品进行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具体规则是游戏在实际运行的各个阶段,游戏根据基础规则的指引,影响操作者在游戏每一个环节展示的动作机制及其组合。具体规则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要件。独创性要求该具体规则是创作者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游戏创作者在进行游戏规则创作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吸引游戏玩家的目的,进行精心创造出引导玩家具体动作、具体游戏技能、生命值、游戏提示的游戏步步推进规则。有学者认为现有的游戏设计中基本上游戏的操作指引都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是每款游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均能够体现出差别点,体现出游戏之间的相异之处,且作品要求独创性,并不要求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因而游戏具体规则相较于同类游戏规则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要求作品有具体有形的表现形式,能够被复制使用,游戏规则看似属于抽象的思想,但游戏规则外现于计算机内部的储存器中,以类似于数据编码的形式储存,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复制的要求。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游戏规则具备作品要件,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也有学者认为游戏规则属于思想,不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上普遍接受的规则是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若思想和表达不能够区分开来时,著作权法将不对其进行保护,为了避免保护思想造成思想的垄断。根据规则开展的游戏活动不属于思想的具体表达,形成于脑中的思想书写于纸上或者演讲为视频资料,均是思想的表达,是具备可复制性。经由思想而进行的游戏不属于虽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根据菜谱学习做菜并不会侵犯菜谱思想创作者的权利,根据拼图步骤进行图案的拼凑。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抽象化的范畴,规则的具体表达属于具体的,可视化的范畴。


        笔者认为游戏规则形成于设计者的脑中,属于设计者的思想观念,经由游戏数据的编程运行,导致游戏规则可现于游戏界面,通过操作者独一无二的操作,展示出不相近似的画面。但游戏规则的表达是创作者将规则具体外现于具体载体上,非经由软件编程运行所显示的画面。因此,游戏规则不能够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王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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