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读书笔记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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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陈小平 潘善斌 潘志成等著 (贵州)2016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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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费用承担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告起诉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更是为了公众共同生存的环境。因此,受益人不仅仅是原告,而是涉及大多数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如果适用一般的诉讼案件相关费用承担规则,将会给原告方造成较大的负担,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一)原告方需要预先承担高昂的案件受理费

(二)原告方需负担高昂的司法鉴定费和其他费用

(三)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的最新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的探索

(一)贵州省的实践探索 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一律缓交、原告败诉则免交

(二)海南省的实践探索

(三)云南省的实践探索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适用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正如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方面承担主要责任,也可显示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肯定与支持的态度,从而转化为一种激励机制,以支持和激励各社会主体积极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制止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2)评估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纳入原告方实际损失的范围

  (3) 关于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不应采用“谁胜诉谁承担的原则”

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固体废弃物法》等规定: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判给胜诉的一方。美国《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规定,除了律师费用外,法院还可以对公民先行支付的专家鉴定费用进行判决。

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改进 (理念: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

(1)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可申请缓交、减交 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决定同意原告当事人的申请,或采用国家垫付的方式;

(2)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可不预交受理费。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案件一样,在审结案件时,再由败诉方负担;

(3)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败诉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4)也可以启动以下改革: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一律由地方财政支付。

贵州省、云南省、海南省、江苏省的环保法庭已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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