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要求及办理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在于不分红分配,而非禁止取得利润,它可以在从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根据规定收费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是维持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性,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无法生存与发展。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主要从两点来区分;1、是看宗旨与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企业,其宗旨都是通过经营活动来取得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也正因如此,才会在税收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2、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提交的文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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