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第1款:一般自首与自首的处罚原则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时间限定),即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2)自动投案须有实际行动(客观条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主观条件)。在家长、亲友的语言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只要犯罪人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按自首处理。

  (4)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对象)

  (5)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投案表现)。投案人必须承认下列事实:

          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承认自己实施了何种犯罪;

          在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承认该罪是自己所为;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是该罪行为人。

    (6)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是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实质要求)。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第2款:特别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是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同点: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处罚原则

  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的处罚原则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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