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系深马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15日在上班途中,王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的近亲属以交通事故诉至法院,最终获得了50万元的赔偿。王某的近亲属通过人社局将王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深马公司未给王某购买社保。王某的近亲属要求深马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71万元。双方协商无果,王某的近亲属将深马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在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获得工伤赔偿?


——法精英律师团观点

(1)依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损害而依法承担损失赔偿或填补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则是基于《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或死亡的职工依法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工亡的,即发生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相竞合的情况下,两种赔偿法律关系并存而行,不可相互替代。职工或其近亲属依法有权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相应的赔偿。本案王某上班途中发生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而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情况下,继续诉请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有据。

(3)因深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王某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致使王某近亲属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保险待遇应由深马公司支付。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情形下,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的损失项目不得重复获赔外,其余赔偿项目均可兼得,故本案王某近亲属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与其所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并不存在重复,深马公司主张通过数额扣减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判决神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王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2348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共计60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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