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电子数据可做刑案证据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农民报

鼎源科技简评: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卖货(也许你并不知道是假的),而被相关机构取证(办法非常多),那么也必须是要负刑责的。如果你是PS了“收入”的图,比如下面的:

要是天天发,收入太多,被税务机关看到的话,如果要征税……就算你最终证明没有,也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的。

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发言、贴图,均不能信口胡来、造假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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