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棺而起

图片发自App

法官裁判文书:

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化名)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拖拉机又行驶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便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村妇见棺材里突然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随即跳车。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涉事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

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对此杨奔表示,自己是怕村妇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男青年则称,自己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也不知道拖车上还载了其他人,村妇的死与他无关。

阳原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事故前涉事拖拉机的驾驶室已经超员,且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事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也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其钻进棺材时,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死者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

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上述款项的70%,即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对于案件本身基本事实的认定:四轮农用车司机在天气为大雨的情况下应乙和丙的要求搭载该农用车,目的很明显,司机为一种帮忙的行为,好意施惠的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与好处、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及其履行。在民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为好意施惠。认定为好意施惠的情况下,在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实质为,甲与乙约定,乙搭甲的便车,若甲违反允诺,乙不能追究甲的任何民事责任,若甲违反交通规则致搭车的乙受伤,甲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甲搭乘乙和丙均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因此甲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适用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现在本案是能确定甲是有过错的,并且丙明知跳车会给自己造成人身安全受损的情况下跳车,丙也存在过错,所以双方都需要对自己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至于乙揭棺而起,导致丙惊吓跳车,致丙遭受损失。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乙不存在过错,乙的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我认为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刑法中规定了意外事件是无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在民法中并无关于意外事件免责的规定,依据考虑法理之精神和法官在无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可以自由裁量判定乙免责或进行适当补偿。

你可能感兴趣的:(揭棺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