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公偷偷存了一笔私房钱时?《民法典》为你支招!

“李胖子!我老公偷偷把婚前买的车给卖!”

“李胖子!我老公背着我把车抵给别人了,欠了一屁股债!”

“李胖子!我老公我偷藏私房钱,我现在发现的都好几十万!”

“李胖子!这个双十一,我老婆透支信用卡买了十几万的东西,根本换不起!”

......

生活中诸如此类的问题比比皆是。还有甚者,不愿意拿钱为对方父母养老,还有重组家庭的一方不愿意拿出资金去救助对方带来的孩子,类似的事情经常在生活中发生,虽然使夫妻产生隔阂,但是因为这点小事也不值得去离婚。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呢?以下三点是我从《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角度做的分析,以及目前对此面临的司法困境。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规定了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条件。(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立法解读

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由此可知,没有书面约定的夫妻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由法律规定,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做法的好处可以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有利于维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能通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彻底解决问题固然好。但是更多家庭不可能因为财产的小事,而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可以此条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的诉讼,进而保护家庭财产,同时还能保护爱情婚姻。

3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应对

“等”字的理解和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产生了过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笔者认为:“等”应当理解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诸如此类能实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可以扩大解释这个“等”字的行为,但是也应当限定于实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才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构成要件。需要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之审查、对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主体之审查以及夫妻之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的审查,能做到公正的司法审判。


读到这里,读者一定在想,夫妻之间不值得因为一点小小的财产问题就走向法院,请求判决。笔者确实也这样想的,下面分享一下我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

一对夫妻,男方背着女方把车抵押出去了,欠了外面很多钱。已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起诉条件。但是我对她说,其实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做一个书面协议,这样也能保护好自己家庭的财产,同时也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造成夫妻感情的隔阂。

因为小女孩还在读研,看起来比较焦灼,我为了保护她的合法权益,让她安心读书,免费为她拟定了一个夫妻财产协议(有的时候也不能光看钱,自己也在读书阶段穷过)。当然这个协议不懂法律的人看起来没啥问题,因此她老公顺利签了,但是给她解释之后,她特别开心,也能踏实读书了。

我觉得自己所学的知识能给别人带来幸福与快乐,也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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