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7


(1)第一个行为,盗窃行为。对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识。


        由于盗窃罪等财产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成立盗窃罪,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只要客观上具备,就适用相应法定刑。例如(天价葡萄案),农民甲以为自己盗窃的是普通葡萄,盗窃后吃了。实际是高科技试验品,价值40万元。有意见认为,既然该葡萄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当然也算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然而,由于甲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的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本题中,虽然客观上,该玉坠价值5000元,但是主观上,甲认为该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表明对“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主客观不一致,不构成盗窃罪。A项说法正确。


        (2)第二个行为,出售行为。


        第一,销赃问题。盗窃到财物后又销售的,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通过销售行为欺骗他人财物,侵犯新的法益,则还要定诈骗罪,数罪并罚。


        本题中,甲自己认为该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却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价值5万元,欺骗买家,既有诈骗罪的故意,也有诈骗罪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这种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具有可罚性,不能当作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C项说法正确。


        第二,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不能作为犯罪数额。本题中,甲声称值5万元,出价5万元,丙还价3万元,最后以3万元成交。日常交易中,卖家有意抬高出价,买家再杀价,是正常现象。这表明,甲虽然出价5万元,但对5万元并不抱确切认真的希望,而是先把价抬高,能骗多少是多少,是一种不确切的心理期待。这种出价数额不能作为犯罪数额加以认定,认定既遂未遂时不需要考虑这种出价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根据实际获得数额加以认定即可。也即,甲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是3万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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