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笔记】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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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总结:

成文法(英语:Statutory law),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时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而成文法立法也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判例法(英语:case law),就是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作为其建立的基础。简单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当然,法院有上级和下级之分,例如原讼庭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诉法庭的判决。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但在现今一些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制中,亦将判例法当作一种司法裁量上的辅助标准,且多为其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默认下的习惯。

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中文翻译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1]。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2]。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普通法系中,衡平法(英语:equity)是为解决判例法的缺点而设计的另一套法律系统。

起源衡平法缘起于古代英国,当时大部分法院均以普通法审理案件。由于普通法十分注重程序正义,很多人仅仅是因为未能符合程序,例如过了期限起诉,而得不到公正对待。于是大不列颠大法官设立一法院,以较为宽松的态度处理案件,这就是衡平法的来源

习惯或习惯法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之下,可以被客观辨认出来的已经被建立的行为模式。一般来说,习惯法存在的环境有以下特征:

1、可观察到一定的法律实践

2、相关当事人认为其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日期: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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