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保护地区

环境敏感地区

  1. 从环境功能要求来说,是指城镇集中生活的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2. 从环境质量现状来说,是指环境污染负荷大、环境质量现状已接近或超过质量标准的地区;
  3. 从环境的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来说,是指水文条件复杂(包括水量少、水质差、水体交换缓慢,各水期水量相差悬殊等)或气象条件不利(包括风速小、静风频率大、逆温持续时间长不利于烟气扩散)或处于地形复杂的山谷、海口、河口等地区。

环境敏感点

环境敏感点是针对具体目标而言的,通常分为声环境、环境空气、
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环境等各类环境敏感点。

  • 声环境敏感点
    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城乡居民点和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 环境空气敏感点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点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 生态环境敏感点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成片林地与草原等。
  • 水环境敏感点
    河流源头、饮用水源、城镇居民集中饮水取水点、瀑布上游、温泉地区、养殖水体等。
  • 社会环境敏感点
    重要的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大的拆迁点、文物、遗址保护点等。

各类环境敏感点的绕避距离

  1. 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应大于 100m,其中距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宜大于 200m。
  2. 公路中心线位距环境空气敏感点的距离,当执行环境空气一级标准时,应大于 100m。
    沥青混合料及灰土搅拌站的厂址应设立在环境空气敏感点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且距离不宜小于 300m。
  3. 公路中心线位距生态环境敏感点(针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而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100m。
  4. 公路中心线位距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 I-III 类水质的水源地应大于 100m。
    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 100m 时,距养殖水体小于 20m 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 桥位轴线距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应大于 1000m,距下游应不小于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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