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构成何罪?

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二人携赃而逃。

二人构成何罪?为什么?

杜某不需要对朱某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负责,朱某的行为属于共犯过限。朱某转化为抢劫,系抢劫致人重伤。杜某仅需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还需要搞清楚两点:

第一,从客观上看,朱某殴打被害人吴某的行为确实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杜某对于该伤害行为毫不知情,不需要对该伤害行为负责。相反,朱某既需要对杜某的盗窃行为负责(二人是盗窃罪的共犯),又需要对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负责,故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

第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基于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畸重,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包括转化型入户抢劫,要求犯罪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户内。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家庭住所才是户,2、为了违法而入户3暴力发生在户内!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杜某构成盗窃罪,不对朱某实施的重伤行为负责。

(2)朱某成立抢劫罪,系抢劫致人重伤,不构成入户抢劫。

(3)杜某、朱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该题原型为《刑事审判参考》第322号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1.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行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普通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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