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男护士见送诊女子醉酒昏倒,趁机拍摄女子隐私部位,以此要挟

医院男护士见送诊女子醉酒昏倒,一时糊涂做出荒唐事,趁机拍摄女子隐私部位,获取女子资料后,以此要挟女子发生关系。


1998年出生的男子谢某某,大专文化,毕业后在一家医院当急诊科护士。工作稳定,收入也算可以,可谢某某却在某天早晨做了让其悔恨一生的事情。


2021年6月21日8时许,谢某某上班时,途经病房时,见前来就诊的被害女子刘某某因醉酒晕倒独自一人躺在病房,被害人刘某某长得很漂亮,谢某某对其产生了不该有的想法,他趁被害人意识不清醒之际,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的隐私部位。之后谢某某就通过病人资料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并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


2021年6月27日晚21时许,谢某某就开始在微信上搭讪被害人,期间,向被害人发送其拍摄的隐私照片,并以此要挟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某假装同意谢某某的要求,于同年7月3日下午到酒店与谢某某见面,并让其朋友提前到该酒店等候。


在谢某某来到该酒店9015房后,被害人与其朋友将被告人控制后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本案的问题,谢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谢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构成强奸罪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谢某某和刘某某素不相识,二人仅是通过微信聊过天,而且从谢某某威胁刘某某来看,刘某某主观上是不愿意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的。


其次,构成强奸罪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谢某某所采用的是胁迫手段,利用其担任男护士的职务便利条件,趁机拍下刘某某隐私照片,威胁刘某某和其发生关系,在精神上压制刘某某,使刘某某不敢反抗。


最后,构成强奸罪必须和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谢某某并没有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那么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谢某某胁迫刘某某到达酒店的目的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因刘某某叫了朋友前来,二人控制住了谢某某,谢某某才没有达到强行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虽然没有发生,但是依然构成强奸罪,只不过不是既遂状态,是未遂状态,因谢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谢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谢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某的家属也拿出了10万元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谢某某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让亲属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更是让被害人身心受到了创伤。


谢某某一时糊涂做出荒唐事,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根据其犯罪情节,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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