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税法若干资讯(0305)

2018年2月19日(大年初四),OECD发布了关于《防止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Preventing Abuse of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s to Circumvent The CRS)的咨询文件,旨在向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出台进一步措施规制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的行为。

OECD发现,实践中有自然人利用投资移民计划,在原属税收居民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构造新的税收居民身份,继而向金融账户所属金融机构选择性提交其税收居民信息,导致自然人的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至该国家/地区而非其原属税收居民国/地区。这些国家/地区具有的特点包括:零/低税率、豁免境外所得征税权、对外籍自然人适用特别税制、不积极进行CRS信息交换等。该行为使得CRS信息交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OECD正在整理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投资移民计划名单,并将适时公布。并重申了金融机构正确实施CRS尽职调查程序将有助于避免投资移民计划的滥用。OECD也将研究并出台进一步措施对此予以规制。

在此,我们也向高净值人士们提个醒,投资移民之前先想想是为了什么,如果只是为了规避CRS信息交换,可要三思啊……

以下是我们翻译的OECD咨询文件,仅供学术交流之用途使用。

原文地址:

https://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consultation-document-preventing-abuse-of-residence-by-investment-schemes.pdf

防止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

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推出了“投资获取居民”(residence by investment, RBI)或“投资获取国籍”(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CBI)的计划(译者注:以下将这两类计划统称为 “投资移民计划”或“计划”)。这些计划允许外籍自然人通过在当地进行投资或者支付非固定费用的方式,获取国籍或者临时/永久居留权。

外籍自然人青睐这些计划可能基于一些合理的理由,如获得免签旅行的良好流动性;子女的良好教育和工作机会;在政局稳定国家的居留权等。

与此同时,这些计划也为洗钱者和逃税者打开了后门。从市场以及OECD关于规避CRS信息交换的举报平台所获取的信息看,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信息交换的情形正愈演愈烈。

OECD正在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并将其作为CRS漏洞对策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这份(咨询)文件:(1)对这些计划如何被用以规避CRS信息交换进行评估;(2)界定了存在高风险的计划类型;(3)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正确实施CRS尽职调查程序很重要,将能防止此类型滥用的发生;以及(4)对OECD(在公众协助下)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进行说明。

无论是在进一步获取滥用投资移民计划的证据方面,还是在有效防止上述计划滥用的措施方面,OECD都希望能够寻求公众的协助,以此作为出台下一步规制措施的基础。在2018年3月19日之前,感兴趣各方都可以对该咨询文件草案发表意见。请将意见以Word格式(以便转发至政府官员处)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这些意见将会被汇总至OECD/CTPA的国际合作和税务行政部门。超过十页的意见应同时附上不多于两页的内容概要。

1

投资移民计划如何被用以规避CRS信息交换

投资移民计划本身不提供脱离CRS法定报告范围的方法。这些计划仅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国/地区的公民权利或者居住权利,并不赋予税收居民身份。而CRS项下的报告制度是基于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或者居住权。即便自然人可以通过某些投资移民计划取得税收居民身份,也不会影响其在原属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

然而,投资移民计划仍有可能被潜在利用从而规避CRS尽职调查程序。这会导致CRS项下报告内容的不准确或不完整。比较典型的情形是,账户持有人所属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信息并未向金融机构进行完整披露。某自然人仅为了税务目的而声称是某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并不在该国/地区实际居住。其向金融账户所属金融机构提供了支持性的书面证据(比如,居住证明、身份证、护照和第二套房的水电费账单)。如下例所示:

例1

新开个人账户——帐户持有人虚假地自证其税收居民国/地区并提供了税收居民证明作为支持。

X是一个F国(译者注:为表述方便仅翻译成国家,实践中还可能为地区。下同)的自然人税收居民。为了规避CRS信息交换,X通过M国的投资移民计划申请该国的“居民身份”。该身份要求X在M国购买至少价值500,000欧元的物业或租赁一处物业(每年租金不少于40,000欧元)。满足上述要求,X即可获取M国的税收居民身份,但其不必为来源于M国以外的所得或者汇入M国的所得缴税。

X在B国的B银行新开立了一个账户,并自证其为M国的税收居民(包括在开立账户过程中向B银行出示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尽管CRS信息交换规则要求X在自我证明中完整披露其所属税收居民国,但他仍然漏报了其是F国的税收居民。另外,X所提交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反洗钱”(AML)相关文档并没有显示其与F国有任何联系。

根据CRS信息交换规则,B银行将把X界定为M国的税收居民,并向B国税务机关报送X的所得和其他账户信息,这些信息会与M国进行交换。然而,X在M国并不会被征税。B银行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程序的结果是,尽管X仍为F国的税收居民,但B国将不会与F国交换X的相关账户信息。

例2

存量个人账户——在居住地址测试中将税收居民证明或护照作为书面证据

Y是G国的自然人税收居民,在S国的S银行有一个存量账户。根据CRS信息交换规则,S银行将在2018年向S国的税务机关报告Y的相关账户信息,S国税务机关会将该信息交换至G国税务机关。

为了规避CRS项下的信息交换,Y在2016年通过S国的投资移民计划申请成为该国的税收居民。为了获得这一身份,Y在S国购买了一处价值500,000欧元的物业。

Y提供了他在S国的永久居留许可和S国物业的水电费账单。与存量个人账户的居住地址测试的结果相符,S银行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得出的结论是Y是S国的税收居民。因此,Y所持有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交换至G国。

2

高风险的投资移民计划

并不是所有的投资移民计划都呈现出可以用来规避CRS信息交换的高风险。我们初步评估认为,具有下列之一或者更多特征的投资移民计划具有高风险性:

该投资移民计划对实际居住没有限制或仅有有限限制,并且不对是否实际居住进行检查;

该投资移民计划的实施方为:(i)低税率/零税率国家/地区;(ii)豁免源于境外所得的国家/地区;(iii)对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得居住权的外国自然人适用特别税收规则的国家/地区;(iv)不接收CRS信息的国家/地区(未参与CRS信息交换网络,不与特定的某个或者一些国家/地区交换信息,或者基于互惠原则没有向特定国家/地区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缺乏其他可以排除的例外情形。例如:

自然人的原属税收居民国/地区与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得居留权/国籍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自主信息交换;或

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载明该身份是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取。

3

正确实施现有CRS尽职调查程序的重要性

通过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而规避CRS信息交换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正确实施现有CRS尽职调查程序予以避免。这方面比较重要内容包括:

通过实施居住地址规则来确认账户持有人拥有真实、永久的实际居住地址(不包括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且必须有相应的书面证据进行支持。

要求帐户持有人在其自证证明中完整披露其所属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确立以下规则:金融机构如果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自证证明或者书面证据是不可靠、不正确或不完整时,则不能依靠该自证证明或书面证据。

4

打击滥用投资移民计划而可能采取的额外措施

目前,OECD根据上述列明的风险因素正在整理一份高风险投资移民计划清单,以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此类计划可能会规避CRS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

此外,OECD于2017年12月11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就强制性披露规则范本(要求披露规避CRS的安排以及离岸架构)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该规则要求发起人(译者注:设计和推销规避CRS信息交换的安排和离岸架构的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披露有合理理由认定会产生规避CRS申报的安排。采用该强制性披露规则将会对规避CRS申报的投资移民计划的推广产生威慑作用,并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避CRS信息交换安排的信息(诸如此类投资移民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OECD正在考虑采取一系列其他方法对投资移民计划的滥用进行规制,这将包括税收遵从和税收政策在内的相关措施,也将会考虑所涉利益相关者在其中的可能角色,包括提供这类投资移民计划的国家/地区、参与CRS信息交换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在CRS项下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设计和推销这类投资移民计划的中介、以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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