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4日

不过,在此次舆论潮中,也有为罗某鸣不平的。如有观点表示,依据列车晚点的实际时间推算,乘车人罗某有权阻止车门关闭,罗某是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乘车权”,反而是高铁工作人员工作方式傲慢、冷漠以及僵化。

这种貌似讲法的逻辑推理恐怕比罗某扒阻列车更可怕。任何人的权利决不是孤立的存在。发车时间决不等于上车时间。过分强调迟到乘客的“乘车权”,就是对其他广大乘客权利的漠视,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对铁路运输秩序的漠视。

另外,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也值得一说。铁路公安对罗某的罚款是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也仅是罚款2000元。由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依据该条例不能对罗某实施拘留等更严厉的措施。

但事实上,罗某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许铁路公安机关认为罗某破坏的主要是站内的火车安全运行管理秩序,而非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以,就选择了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处理。

与此同时,还有人质疑,罗某的行为是不是已涉嫌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比较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由于高铁停在站内,还没有发车,车站对于车辆运行安全的控制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一般乘客扒阻车门的行为对车站的公共安全的危险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而寻衅滋事罪则要求行为者故意无事找事,惹是生非,或者起哄闹事,肆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点罗某也不符合。加上刑罚的发动还是要谨慎为之,所以,公安机关未对罗某追究刑事责任亦在法理之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乘车规则的制定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护所有乘车人的合法权益。那种心里有私利,眼中无规则的行为注定是背离法治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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