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落地,这些变化需要知道

周五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规则将于8月1号开始实行。

现将两份文件两关内容做简单的解读,本次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T+0”和“不限制涨跌幅”本是可转债的短线玩法的两个核心,现在“不限制涨跌幅”直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20CM涨跌幅限制。

一、可转债权限门槛:

基本上和创业板类似,增设“2年证券交易经验+20个交易日10万元日均资产量”,实施新老划断,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新规已于2022年6月18日开始实行。 注:以后要开通可转债权限,需要满足2年证券交易经验+20个交易日内资产量大于等于10万元,方可开通可转债权限,什么意思呢?就是从本人开通第一家证券账户后,交易第一笔股票的时间开始算起,例如你2020年8月1号之前有开通过证券账户,并且购买过一笔股票,就符合第一条2年证券交易经验,此时只需要满足20个交易日10万日均资产量即可申请开通可转债权限。

二、交易费用:

1、深市可转债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注:也就是十万分之四,基本上没什么变化,不用太在意;

2、沪市可转债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注:由原来的百万分之一,改成现在的十万分之四,向深市可转债看齐,接下来沪市可转债的交易费率要调整了,下周券商就会通知,毕竟券商也要赚钱,不可能还是按原来的百万分之五这样的优惠价,虽然较原费率涨了40倍,但这个费率相较于股票交易佣金及印花税,都是毛毛雨,我认为影响不大。

三、交易规则:

1、新债上市:

上交所规定可转债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涨跌幅最高由原来的50%下调至30%,首日最高涨幅57.3%,最大跌幅43.3%。盘中20%、30%临时停牌制度不变,最小报价单位由0.01改成0.001元,基本上与深交所保持一致。而深交所首日交易规则基本没变化。

2、非上市首日:

上交所和深交所统一废除非上市首日转债盘中20%、30%临时停牌制度,有效报价与涨跌幅限制20%,采用涨跌停制度,与双创股票看齐。

3、最后交易日:

上交所和深交所统一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注:以后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可转债将带“Z”标识,防止有小白不看公告,而误买过夜造成较大亏损。本质上这些规则还是为了保护小散遭受不必要的亏损!

根据可转债最新交易规则,我仔细对比整理成如下表格,大家可以收藏对照着看,投资可转债,交易规则必须了解清楚,不然就是对自己的本金不负责。

交易信息披露:

上交所、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异常波动:

上交所、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严重异常波动:

上交所、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异常波动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采取措施:

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其它行为管控:

上交所、深交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 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 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注:以上几条将严重打击可转债日内活跃度,目前大量参与可转债T+0的高频玩家都是通过日内大量频繁交易,实现盈利,同时带活可转债活性,具体市场如何表现,只能通过下周观察了。总体而言对短线的流动性肯定是很大的打击,但是对低风险投资者长期而言影响不大,毕竟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核心逻辑还在。

四、可转债条款

本次上交所、深交所对可转债的不少条款做了完善和要求,以后将不会出现模拟两可打太极的情况,具体细节可以看下文:

1、强赎

上交所、深交所要求在可转债续存期内,上市公司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 个交易日且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并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进行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注:可转债满足强赎前5个交易日就要进行信息预披露,在满足张强赎条件当日必须决定是否强赎,这样更有利投资者规避突然强赎的风险。以后投资者要密切留意强赎进度和公告。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后给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此条规则为那些错过转股期的小白争取了3天时间,如果这样还错过的话,可以早点注销账户了,把钱拿去买点自己想吃的美食吧。

2、下修

上交所、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在转股价格触发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在触发下修条款当日,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若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3、回售

上交所、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当前可转债现价普遍高于回售价,影响不大。也充分体现了交易所保护我们可转债投资者的权利。

本次新规实行后,对高价高溢价妖债影响较大,对存量可转债玩家中的高频玩家会有较大束缚,虽然在新规之前经过一个半月的消化,但是新规的一些限制,确实会对可转债的活性有较大压制,未来需要这部分玩家找到新的玩法,市场才会引来新的契机,目前来看股债联动会是一个主流的模式。至于A股的打板玩法会不会深度引入可转债市场,就需要交给时间验证,另外A股小市值公司和小规模转债是否会深度捆绑?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本文所涉及标的仅代表个人意见,并不够成投资建议,依此买卖,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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