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验收不能作为有效交房的条件

      最近,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市一个新建小区的开发商因为一直没有拿到综合验收备案表,造成业主大面积拒收房屋,而开发商却振振有辞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取得五方验收即视为符合交房条件,我方已经向业主发送了《收楼通知书》,业主逾期收房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业主认为: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表是法定交房条件,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应视为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出现僵局,一些业主代表向笔者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故对业主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通过后向原告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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