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合同的审查实务和方法

    首先感谢**大学法学院的安排,让我今天能够有机会给法律硕士专业的研究生们做一场民商法实务方面的讲座。我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常见合同的审查实务和方法”。大家都是学法律的,无论将后毕业了在哪个岗位,但只要工作内容还是法务,合同审查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由于合同审查并非大学里的一门课程,不管是法学毕业生还是执业律师,在工作之前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因此,今天所分享的也大多是我个人的经验之谈。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在我看来,合同审查,虽然是一个法务的常规工作之一,但却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它决定着你能否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不仅综合考验一个法务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也考验一个法务对商业模式的理解能力,以及对交易风险的把控能力。所以,在正式分享今天的主题之前,有必要事先强调一下合同审查的三个理念。

    第一个理念是: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打官司。所以在合同审查中,合同条款的设计务必要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合同效力得到保障了,通过合同正常履行实现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个理念是:合同是当事人进行利益博弈共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的相互妥协和利益平衡,也体现了各种因素对合同条款的影响。一般来说,限制合同最终形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议价能力(与国有企业交易)、法律环境限制(领导的法律意识)、决策者或者投资者的认知水平(法律意识)以及机会紧迫程度等。在交易不处于优势地位或者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合同审查就不应过分强调预防或者控制风险,进而阻碍交易的达成,而应当在原合同文本和可谈判空间上,尽可能降低或者减少风险。现实中,常常听到很多老板讲,“以前我签合同时,没有请过律师,我生意做得好好的,现在请了律师看合同了,这生意还做不成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这个律师在合同审查中没有把握好这个理念。

    第三个理念是:产生争议的合同未必是坏合同,只有当产生争议的原因或受到损失的原因源于合同缺陷时,合同才是问题合同。因此,审查合同时,我们不仅要充分尊重合同约定的交易的创造性,思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风险控制,还要具备一定地前瞻性思维,一旦合同出现非正常履行时,能够通过合同的约定促使对方继续履约或者让对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有效地转嫁我方的损失。

    好,现在我们来正式分享今天的讲座内容。

    合同审查,我们到底审查什么?我个人认为,用一句正确的废话来讲,合同审查的对象就是合同,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审查就是格式审查,合同的内容审查就是合同的名称与条款审查。合同审查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条款的设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毋庸置疑的。合同审查的另一个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任何一份合同,都是当事人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一个法务不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审查,自己闭门造车,不仅是在做无用功,显然也是一种胡闹行为。

    关于合同的形式审查问题,主要涉及五个问题:一要关注合同的完整性,二要关注合同页码,三要关注格式条款;四要关注合同中的用语;五要关注合同中的金额数字。

    关于合同完整性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八个条款,分别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虽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款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根据合同审查第一个理念,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打官司,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同越是完整,就越能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能确保合同非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当然,实务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交易事项、交易额可以随机灵活处理,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者细小办公用品等小额、零星交易时,合同就不需要过于严谨,也没有必要约定过于细致,否则显得缺乏人情味与变通,会让人觉得不可理喻。此外,在合同本身完整的前提下,还需要围绕合同交易的特定情形,准备好与之相关的系列文件,比如,在借款法律关系中,除草拟好借款合同文本外,还需准备好借条、担保合同等文件;再比如,涉及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还需要准备召集股东临时会议的通知、议题内容及对外提供担保议题的股东会决议文本等材料。

    关于合同页码的问题。合同尽量要求具备合同页脚页码,最好采用“第几页共几页”页脚页码范式,这样可以保持多页合同的连续性,并务必加盖骑缝章确认,避免合同被抽页、更换或者篡改。

    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如果合同存在格式条款,则不仅要求在文字格式上,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比如采用粗体字、标有下划线,等等,而且要求在合同签订时,要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等相关的法定程序。

    关于合同用语的问题。用语统一,就是指合同对同一事物进行表述时应该坚持使用同一个词语,以避免发生歧义。实务中,我们就发现,有些单位连最基本的合同用语都没有统一,举个最无脑的例子,比如合同名称中明明写着某某合同,结果在合同正文中却一再使用本协议如何如何,连合同、协议这两个词语都混着用,更别说其他用语了。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用语不统一,往往就是合同成为缺陷合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关于合同金额数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的数量、规格、型号特别是价款等方面。在这里,特别强调,涉及付款的内容,合同审查时,一定要关注金额数字。原则上金额数字应当机打印刷,特别情况下需要手写时,应采取汉字大写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式,并原则上以汉字大写为准。手写汉字时,金额数字前一定要注明币种,比如人民币或者美元等,同时采用标准的大写数字;手写阿拉伯数字时,金额数字前一定要加特定货币的符号,比如¥、$,数字写完后向右斜横画短线,这样可以避免被人前后增加数字篡改合同金额。如果机打金额错误的,应当将原有记载涂画后按照上述手写格式更改,并由各方盖章确定,或者重新机打印刷。

    好,我们来看合同的内容审查问题。从结构上讲,一个完整的合同,一般包括合同首部、合同正文和合同尾部三大部分。合同首部通常包括合同名称、合同主体信息、前置条款和合同用语解释四个部分。合同正文,是指合同的主体部分,主要用于描述合同所确立的交易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交易模式的相关商务性条款,包括保障合同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性条款,还包括合同发生非正常履行时的处理及其善后等法律性条款。合同尾部则包括两个部分,即合同落款和合同附件。

    下面我们就来对合同结构的三大部分的审查问题逐一进行分享。首先我们来看合同结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合同首部。在合同首部中,合同名称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合同名称的确定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并无具体的强制性要求,但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讲,合同名称的确定也不要随意。在做企业法律顾问时,我们就发现很多企业对于合同名称的确定问题是不太重视的,合同名称要么是产品购销合同,要么是协议书,非常简单,这十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比如说,你的老板要看一份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打印机购销合同,此时如果你忘记了这份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由于合同名称无法识别合同文本,那你就只能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查找,这不仅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而且容易发生工作差错。因此,要注意合同名称的确定问题。

    我个人认为,合同名称的确定,要遵循名副其实、简洁清晰以及易于辨别三个原则。所谓名副其实原则,是指合同名称的确定应当做到名称和实质内容相一致。本来是一个有关投资内容的协议,你偏将合同名称写成借款合同,不仅是张冠李戴,而且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一旦发生纠纷,就不止是一个合同名称确定的问题了,徒增麻烦。因此,合同名称的确定要遵循名副其实的原则。

    所谓简洁清晰原则,是指合同名称应当保证清晰的前提下做到简洁,尽量避免名称过长造成繁琐累赘。很多时候,我们法务基于某种考虑,总喜欢把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作为合同名称的一部分,比如说《北京市市民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一卡通项目合作协议》。这样的合同名称太过于繁琐累赘,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建议这样做。

    所谓易于辨别原则,是指合同名称的确定应当起到能够快速查找和识别合同文本的作用。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方便查找和识别合同,建议合同名称的确定采用“项目名称+合同类型”的方法,比如,可将前述例示合同名称修改为《交通一卡通项目合作协议》。

    好,我们来看合同首部中的合同主体信息。

    对于合同主体信息,实务中,很多企业是不够重视的。有的合同在合同首部的合同主体信息处写的是一个人,但在合同尾部的合同落款处又变成另外一个人,有的合同在合同首部的合同主体信息处写的并不是工商登记的名称……让人搞不清楚那一个主体到底是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更有甚者,还有将法人等同于法定代表人的,等等,十分混乱。明确合同主体信息非常重要。首先,可以明确交易对方的身份,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比如,现实中有这样打的欠条,老杨买材料未付款,欠三万元整。由于主体信息不明,这个欠条中的“老杨”到底是谁,证据事实没有办法确定,这样的欠条怎么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呢?!再比如,清算中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它是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如果交易对方是这样的公司,对方有意挖坑,而你既不注意合同主体信息,又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那么最终遭受损失必然是你自己。其次,现代社会人心不古,逃废债务的人特别之多,动不动就下落不明,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你想起打官司来,这时因为合同主体信息不明确,你都没有办法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有效救济。

    在审查合同时,对于合同主体信息的审查,主要审查两点:一是信息的完整性;二是信息的相关性。

    关于信息的完整性问题。如果合同主体是自然人,建议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关于“原告”信息的规定书写,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另外,鉴于QQ、微信、Email等已成为普遍的沟通工具,建议合同主体信息中,将该等内容写明,以避免争议。在这里强调一下,由于QQ是即时通讯工具,多数人对聊天内容都做不到长期保存,而微信目前尚未实名制,其证据效力相比于电子邮件是较弱的,因此,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可能采用电子邮件作为双方沟通的工具。

    如果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同主体信息则应写明单位全称,即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政机关登记的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最好注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写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注明其身份证号码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当合同签署人并非法定代表人时,防止法定代表人事后以同名同姓为由,否定自己知晓合同签订事宜,而将合同责任推卸给行为人;二是,在新的法定代表人已依章程更换但未作工商登记前,防止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记作为其尚未履职的抗辩,进而否定交易的真实性。

    关于信息的相关性问题。实务中,有一些合同,我们不仅要关注合同主体信息,还要关注与之相关主体的信息。比如,产品购销合同,肯定会有收货人,这就涉及与合同主体相关的联系人的问题,在产品购销合同中,这个收货人就是联系人。如果合同没有指定收货人,一旦发生诉讼,就会加大我方的举证强度,我们不仅要证明该收货人是对方的职工,还要证明该收货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而不是私自接受货物。而这个,如果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的话,在实务中是很难去证明的。因此,合同审查中,如果合同依其性质需要增加联系人,尽管联系人并不是合同主体,但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在合同中注明联系人,具体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合同主体信息后增加联系人项,联系人的具体信息按照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格式写明;另一种则是在合同正文中增加联系条款,将联系人的各项信息在联系条款中写明,以更好地履行合同。

    关于合同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息编写范例,以及联系人在合同主体项下的标明和联系条款的范例,PPT上都有,同学们在讲座后自己去看。这里就不赘述了。

    好,我们来看合同首部中的前置条款。

    合同前置条款,是指位于合同主体信息之后、合同正文之前的用于描述特定主体资格、说明合同目的、合同签订背景或者简要提炼合同主要交易信息的内容。

    实务中,无意义的合同前置条款是普遍的现象。所谓无意义的合同前置条款,就是哪些写在合同引言或鉴于条款中,不具备实质意义或者不起任何实质作用的条款,比如说,“鉴于甲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系一家一直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实收注册资本XX万元”。该等前置条款中关于当事人一般主体资格的描述使合同看起来似乎十分规范,但从条款的内容和合同签订履行的阶段性任务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事人需要关注合同的有效性、会不会被撤销或者其它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形,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一般主体资格的描述,只是截至合同签订时的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此来确定能否与另一方当事人签约。这种状态是尽职调查应当解决的情况,并不能代替合同履行中对于主体的关注。因此,类似前置条款的表述在合同履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不仅增加了合同的篇幅,而且会造成合同长篇累牍。

    但是,这不意味着前置条款可有可无,有些前置条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为避免事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矢口否认中小企业的主动告知义务,有必要将我方属于中小企业这一事项写入前置条款,既规避了上述风险,又使中小企业履行了主动告知义务。又如,补充协议要交代主协议的主要情况以及本补充协议产生的背景,合作协议要交代合同的目的,总之,要让看合同的人清楚了解交易关系,避免一头雾水。所以这些前置条款都是有意义的。

    因此,建议合同审查时,坚决摒弃那些无意义的前置条款,前置条款的起草内容一般用简洁的语言描述特定主体资格、提示交易背景、交代合同目的(“为什么做”)和提炼主要交易内容(“做什么”)等就可以了。

    好,我们来看合同首部中的合同用语解释。

    我个人认为,合同内容中,如果只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下的专有名词或者术语,其解释可以放在合同正文当中。但若有三个以上的专有名词或者术语,且其内涵和外延需要明确的,建议在合同首部进行解释,如专用名词字数过长,还可以规范其简称,不要放到合同正文中占用篇幅。这在合同审查时请参考。

    合同用语解释,有时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这里想一个我真实办理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我方当事人与某台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是甲方指定的中国仓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某台资企业不需要该等货物了,所以不想履行,但是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据合同约定交货地条款,要求我方当事人将货物运送至其指定的台湾仓库,毕竟台湾也是中国的一个省嘛。如果按其指示将货物至台湾的话,那运费本身就远远大于货物价值,所以我方当事人非常为难,不仅合同可能得不到正常履行,而且还可能造成我方违约。这个时间,合同用语解释就发挥了作用。在合同用语解释中,双方约定的关于“中国”的解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协议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这一解释,某台资企业的阴谋破产,最后不得不向我方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好,下面我们来分享合同结构的第二部分内容,即合同正文。如前所述,合同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合同反映的交易内容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司的商业逻辑和业务本质,因此,合同正文就应当从这个公司的业务本身出发开始构建,而构建所形成的文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务条款。一般说来,商务条款应当对合同约定的交易模式进行清晰的描述,说明清楚“要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比如,买卖合同当中就应当至少包含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与验收,质保期,付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业务合作合同当中应当至少包含合作内容、合作条件、合作期限、资金流转等内容……商务条款是合同正文的基础内容。

    关于商务条款,这里要特别关注质量验收和分期付款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关于质量验收的条款,合同正文中,要严格区别外观数量验收和最终质量验收,一般情况下,货到验收指的是外观数量验收,此时也只能查看外包装是否完整、破损,数量是否准确,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还有待于试用或者运行方能判定,因此,在验收条款中,一定要针对不同的验收类型设置不同的条款,以避免利益受损。其次关于分期付款的条款,一定要注意付款节点的设置,既要保证资金的有效调拨以利于全面履行合同,又要设置科学合理。实务中,时常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付最后一笔进度款时,约定该进度款按结算款的某个比例支付。工程都没有验收呢,哪儿来的结算?所以进度款只能按合同价或者核定价进行支付。前述的节点设置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了商务条款外,合同正文还包括法律条款,该等条款又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障合同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条款,比如前面讲到的联系条款、发票条款、保密条款、生效条款、合同份数等;二是合同发生非正常履行时的处理及其善后的法律条款,包括送达条款、不可抗力、违约条款、争议管辖等。

    就保障性法律条款而言,除联系条款,还需重点关注发票条款、生效条款和合同份数三个条款。

    首先,在合同正文中,约定发票条款非常重要。发票条款除明确约定对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外,还需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以及约定发票种类和税率。现在税率变化比较大,就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言,由原来的17%已下降到目前的13%。比如,我们签订合同时,当时执行税率如果是17%,假设目前该份合同还在履行,就有4%的税差收益问题。如若这份合同标的金额超亿,那税差收益就可能达几百万。如果发票条款不将税差收益约定清楚,就可能因合同审查的失误导致巨大的损失。

    其次,从前述第一个理念来看,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合同履行取得可预期收益,所以应本着“尽快生效”的原则,签订时合同立即生效。合同如果不即时生效,在很多方面是会给我们带来损失的。比如说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约定压月支付,违约责任约定按三个月租金计算。有些老板为了拿到第一笔租金,于是在生效条款中约定,“甲方在收到第一笔租金时本合同生效”,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制造损失。按照刚才说的那个约定,如果合同签订后,租房子的人就是不付第一笔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就一直没有生效,这个时候他承担的责任依法是缔约过失责任,除了拿回几个打车钱以外,老板啥也没有得到。但是如果合同签订即生效呢,租房子的人不付第一笔租金,这个时候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要给老板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因此,合同签订了最好就让它在签订时生效。

    但这里要注意签字、盖章的表述问题。有些人写合同,总喜欢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或者“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个与刚才说的合同生效原则是不相符的,要纠正。至于这个“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如何解释,最高院在2005年有个案例,即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例认为这个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还是那句话,合同一签订就让它生效,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同赚钱,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最后,关于合同份数的问题。建立尽量每方当事人都留存双数以上,避免出现单份容易丢失、损毁等风险,同时,需要备案的,一定要主动询问备案机关预留备案所需要的合同份数。

    就善后性法律条款而言,要重点关注送达条款、违约条款和争议管辖三个条款。

    首先,关于送达条款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为解决日后送达难的问题,送达条款在现代民商事合同中已成为必要条款。在送达条款中,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合同纠纷成讼后可适用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关于送达地址和方式问题,应与合同首部中的合同主体信息或者合同正文中联系条款相呼应。课件PPT中有个关于送达条款的例示,可以供大家参考使用。

    其次,合理设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以让潜在违约方不敢“任性”违约。违约条款设定重点注意“5W”:(1)What-需求因素:要确保核心需求不被侵犯,就应将这些内容体现在违约条款中,为此设置最严格的惩处措施;(2)When-时间因素:要素众多,如工期等,这方面的违约条款要表述明确、界定清晰,要理清违约金惩罚和合同取消的临界点,如延期一日,按**承担违约金;(3)Where-地点因素:如履行地点,做到简洁清晰,以防“偷梁换柱”式违约;(4)Who-人员因素:人力资源是决定服务类和集成类项目履约效果的关键,原则上不经我方同意不得更换实施人员,违约条款中对此类违约应进行约束和分类处理;(5)Why-不可抗因素:对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在合同里明确三个方面:第一,界定什么是不可抗因素;第二,不可抗因素发生时,双方应该如何处理;第三,不可抗因素发生后,双方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此外,在违约条款中一定要考虑事后补救的成本,比如,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文印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最后,关于争议解决条款,重点关注诉讼管辖问题,以节省事后救济的成本。尽量选择在我方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如果合同文本中不是,则需要询问能否通过谈判确定。

    下面我们就来讲合同尾部部分,这也是合同结构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我们讲座的最后一个内容,这里只强调两点,一是合同一定要签订日期,以避免争议。合同日期非常重要,如果存在补充合同,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类内容,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果没有签订日期,就很难判断这类内容到底以那个文本为准。二是,要使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外部的效力,一定要通过合同附件引用,使之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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