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佳佳 律师
最近,一位老朋友在微信上联系我,说遇到了劳动纠纷,让我给她推荐一个律师。我说,俺就是律师啊,做过大企业的法律顾问,劳资两个角度的案件都处理过。她接下来说的话让我一时无语凝噎:“我以为你搞婚姻法的,每天在朋友圈发家暴啥的。”
我看了眼自己的朋友圈,作为一名企图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的朋友圈确实每天都在发家暴案件和解读。所以这事不能怪她,是我自己的锅。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在反家暴领域独树一帜,只是我的遥远梦想,现实是,深圳律师的工作成本非常之高,假如光做家暴这种卖力不赚钱的案件,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大部分时间,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律师,有什么案件就接什么案件,还没富有到可以挑三拣四的地步,每天不是在深圳这个硕大无朋的城市里往返奔波,就是坐在电脑前敲打键盘写各种各样长长短短或中文或英文的法律文书,早早地患上了很多律师都有的颈椎劳损。
但我的热情,确实较多地投放在了几乎没有金钱回报的反家暴案件中。每一个家暴案件都需要大量的沟通,不分白天、晚上,也不分工作日、周末。特别是遇到高危险高致命案件时,我们投入的就不仅仅是时间了,还要替当事人捏着一把汗,希望民事案件不要变成刑事案件。我是没有业余时间的。
反家暴工作,作为广义的“社会工作”的一种,如一位社工伙伴所说,一旦开始就很难停下,会让人上瘾,变成你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重新塑造你的为人处事风格。
1.与人一起工作,做人的工作
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在我处理普通商业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喊我“刘律师”,我称呼她们“先生、女士”,或者某总、某经理。当我处理家暴或家事案件的时候,仿佛有一种神奇的默契,当事人不约而同地喊我“佳佳律师”,我则称呼她们为“案主”,这种关系显然更亲近、更温暖。
处理商业案件,我们更多地提炼、归纳、总结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最终落实为一个个数字,与相关方的数字发生碰撞,最终达到利益的暂时和相对的平衡。但是家暴案件,除了可量化的利益诉求之外,我们还要关注案主的心理模式、精神状态、人际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与长辈的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等),甚至需要了解她的个人成长史,甚至还要帮助她梳理未来的人生目标。
我曾经是一个非常严肃,不苟言笑,对人冷冰冰的人,后来在一位非常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接受了长达三年的精神分析。她把这个过程称之为“和我一起工作”,我很喜欢这个说法,让我感到自己是有力量的,自己身上蕴含着改变的动力,并不需要完全依赖别人。现在,我也愿意与我的案主们一起工作,帮助她们看见自己的内在力量。
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我们肉眼可见的伤痕,加害人往往已经对受害人实施了长期而稳定的精神控制。这导致了大部分受害人严重缺乏自信,对人唯唯诺诺,严重依赖别人。作为律师,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要给她们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她们挖掘身边的资源,使她们感觉到自己是有力量走出困境的。这个过程就是与人一起工作,做人的工作。
这项工作充满了巨大的挑战,我们会无数次地经历沮丧和失望,但终究有一些时刻,当你看到一个人的心理模式发生变化,她的自信心重新树立起来,她开始放弃对别人的依赖、对未知的恐惧,面对一地鸡毛的生活还能鼓起勇气继续(带着孩子)走下去,又会觉得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
2.随时迎接新的挑战
曾经有一位前辈问大家,作为律师,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水平在国内的各种法律之中属于什么位置?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的个人看法是属于“下游”。毕竟这是一部只有38个条款、全文只有3000余字、没有全国性的配套实施条例、连一部司法解释也没有(反家暴有少量司法解释、《反家暴法》还没有)的法律,在现行极其讲究程序和形式要件的司法体系内,这么粗糙而含糊的立法,寸步难行。法官和民警随时都可以扔一个你没听说过的理由出来,拒绝你的请求,这在其他案件中(例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诉讼)是不可想象的。
譬如我最近帮助的一位案主,被家暴后跟社工一起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民警说根本没有这个东西。明明写在《反家暴法》里面,模版也给他看了,他硬说没有。她们软磨硬泡了一个星期才申请下来,结果加害人拒绝签收。拒绝签收《告诫书》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他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反家暴法》没有规定。
但也正因如此,反家暴的法律服务充满了未知和变数,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你没经历过的情况,要随时准备迎接新的挑战。法律给了你一些武器,但这些武器杀伤力弱,数量也很有限,说来说去无非就是告诫书、保护令、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往往只用于比较严重的家暴案件),这几样武器怎么用得巧妙而熟练,如何通过实践去拓展这几项法律制度的内涵,非常需要我们发挥想象力、创造力和行动力。
3.反家暴应当列入“命案防控”的范畴
反家暴的意义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它是挑战不平等的性别秩序,赋予女性实质性的平等,也是增进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关系改良,更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对家庭暴力案件研究得越多,越发觉得反家暴应当列入“命案防控”的范畴,不应该停留在“家庭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层次。
过去三年,我几乎每天都在搜集家庭暴力方面的案件。几乎每个星期,我都能看到家暴杀人的新闻报道。而报道出来的,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统计显示,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这还不是全部的案件,因为法律定义的“家庭暴力”远比事实上的“家庭暴力”狭隘。
认识家暴的危险性,参与制止家暴,最终是为了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今年4月,我们深圳一位律师远赴河南代理一桩离婚诉讼,庭审结束后走出法院时看到对方当事人殴打委托人,赶忙上前制止,结果被对方当事人打伤。
这给我们律师敲了一个警钟。家暴非小事,家暴也不是家务事,它的本质属性就是违法犯罪。对暴力犯罪实施者,我们既要提醒当事人提高警惕,也要避免直接接触,保护自己。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提供了特殊通道,让家暴受害人和律师在开庭前后可以躲开施暴者,避免二次伤害。
有人说,“家事无小事”。我想进一步提醒大家,“家暴即犯罪”。在法律尚未充分正视家庭暴力危险性,仍然将大多数家暴行为视作家庭纠纷的时候,我们要正视这一点,才能切实保护好自己和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