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解雇失职员工时的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用到“严重失职”、“严重违纪”,前者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主观故意。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的损害存在,而以“严重失职”辞退员工,则需要同时存在“重大损害”,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对这两者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很难被认定合法有效。

在对员工严重失职的认定中,用人单位是否对其失职行为进行过纠正、指导,也是参考、评判的一项。员工的岗位职责要明确、具体并且取得员工的认可(签字)。对于员工的失职行为做好记录工作(证据的收集)。用人单位制度中,应当对员工的一些非严重失职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同时将该处罚进行递进升级,避免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做好“失职”与“违纪”的区分,避免因混淆概念而导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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