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地役权的名称

地役权的客体

1、可以设定在土地和建筑物上

添付物规则

2、只能设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上不能设立

分离,会产生解释难的问题,而且台湾也改正了,所以这种不合适。

我国:采用分离规则,而且明确地役权只能设立在土地上

大量存在非土地之间的役权关系,法律必须调整

房地一体处分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地役权中没有适用空间。

退一步,如果不改名,为了满足目的应该怎么做

地役权的内容设计

(外国做法、我国做法,我国做法的改进)

我国应该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

表述为“促进不动产的便宜”

原表述侧重经济功能的发挥“提高需役地的效率”

经济、效益:也应该包括非财产的,精神上的和情感上的利益

便宜的判断标准,主观说和客观说相结合

地役权的等级效力

你可能感兴趣的:(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