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01 什么是夫妻共同之债

夫妻共同之债,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解决衣食住行等共同生活问题、共同经营发展问题,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之债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两口子有共同的举债之意;

第三,所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2 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

根据上述分析,担保之债产生的利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生活,它是担保人基于信用、名义及相应的偿债能力等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担保是为了债权人的利息。


03 能否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新的执行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项目中无该规定;之前最高院有一个答复,是关于能否在执行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是执行的依据。

因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生效判决未涉及的情况下,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确定。


04 夫妻个人之债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三种状态:

第一,直接有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他名下;

第二,两口子共同占有或登记在两口子名下;

第三,共同财产登记于配偶名下或配偶单独占有。

一般而言,在夫妻二人未离婚的情况下,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比较少,夫妻一方也不会配合法院分割,通过诉讼析产更不可能。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析产更是费时费力,出力不落好。

那么,执行中如何处理?个人认为,为防止司法权利对私权利的侵害,在执行中,法律没有授权的,就应该禁止!

但是,也不能绝对如此!

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的财产是夫妻的非主要财产,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价值明显小于其在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可不区分份额进行执行。

比如夫妻有一套价值很大的房子,还有一辆价值较小的车,这样的情况下,车可以直接不区分份额执行。


05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当然,有时候债权人相对“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倒是可以考虑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分份额。法律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这种做法在之前的执行中倒很普遍,我个人觉得,必要的时候也是一种对执行人的威慑,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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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几天有人咨询类似问题,特梳理自己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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