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医疗机构要担责吗?

文章:叶罚

编辑: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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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上次跟大家分享的那篇《胎儿有合法权益吗?》的文章里曾经提到过,大肚子阿姨被蛮横的壮汉侵权后,导致孩子早产,无奈去医院做了剖腹产。谁曾料到在做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粗心的医生把手术钳落在了孕妇的肚子里。这真是验证了那句俗语,“屋漏偏遭连夜雨”。从法律的视角,手术钳被落在肚子的行为可以构成医院对患者的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患者在诊疗后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二)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三)将医疗美容活动纳入了医疗损害责任范围中。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小结

综上所述,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死亡的结果是医疗机构(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错所致,医疗机构(医院)就不会承担死亡患者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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