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笔记39

【原典60】

问:“道一而已,古人论道往往不同,求之亦有要乎?”

先生曰:“道无方体,不可执著,却拘滞于文义上求道,远矣。如今人只说天,其实何尝见天?谓日、月、风、雷即天,不可;谓人、物、草、木不是天,亦不可。道即是天,若识得时,何莫而非道?人但各以其一隅之见认定,以为道止如此,所以不同。若解向里寻求,见得自己心体,即无时无处不是此道。旦古旦今,无终无始,更有甚同异?心即道,道即天,知心则知道、知天。”

又曰:“诸君要实见此道,须从自己心上体认,不假外求,始得。”

【译文】

陆澄问:“道只有一个,可是古人论道时却个个说的不一样,那么求道也有要领吗?”

先生说:“道是没有固定模式的,求道的人不能偏执。如果仅局限于某种文字的表述,那样求道就越求越远了。譬如今人说天,其实他们何尝知道哪个才是真正的天?认为日月风雷是天,不行;说人物草木非天,也不行。其实道才是真正的天!如果认识到这一点,那什么不是道?人只是各自把自己所认识的道一个方面认做了无所不包的道,以为道仅此而已,所以才会有不同的道出来。如果明白向心里寻求,认识了己心本体,那么,无时无处不是道。从古至今,无始无终,哪有什么异同?心即是道。道即是天。认识了心体就认识了道,就认识了天。”

先生又说:“诸位如果确实想认识道,务必从自己的心上体会,不要借助外物去探求才行。”

【解读】

道无方体,是说本体不能用具体的事物或语言来表示或描述。我们知道,佛教说圣境,是空性光明,或说“不可思议”“不可言说”,在逻辑表达方式上,王阳明所说的“道无方体”与这些是一个意思。阳明又说,道不是从眼耳鼻舌身感知,而是由心灵智慧开启,无所不见而又实无所见。不执著在一事一物上,才能见到真理的全体。什么是“不假外求”?就是向心内寻求悟入。

【原典61】

问:“名物度数,亦须先讲求否?”

先生曰:“人只要成就自家心体,则用在其中。如养得心体,果有‘未发之中’,自然有‘发而中节之和’,自然无施不可。苟无是心,虽预先讲得世上许多名物度数,与己原不相干,只是装缀临时,自行不去。亦不是将名物度数全然不理,只要‘知所先后,则近道’。” 又曰:“人要随才成就。才是其所能为,如夔之乐,稷之种,是他资性合下便如此。成就之者,亦只是要他心体纯乎天理。其运用处,皆从天理上发来,然后谓之才。到得纯乎天理处,亦能‘不器’。使夔、稷易艺而为,当亦能之。”

又曰:“如‘素富贵行乎富贵,素患难行乎患难’,皆是‘不器’,此惟养得心体正者能之。”


【解释】

知所先后,则近道:语出《大学》: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译文】

陆澄问:“事物的名称、用处和数量这世间百般的学问,也必须预先学习吗?”

先生说:“人只要能成就自己的心体,那么运用就包含在其中了。倘若把心体修养得真有一个未发之中,情欲发出来自然会符合中正平和,自然是做什么都没有问题。如果没有这颗心,即使事先学得了许多名物度数,与自己却毫不相干,仅是临时撑撑门面,自然不能处事应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去学好名物度数,只是要‘知道做事的先后顺序,这就接近圣道了’。”

先生接着说:“人要根据自己的才性成就自己,这才是他所能做到的。例如,夔(舜的乐官)精通音乐,稷(尧舜时主管农事的官)擅长种植,是他们的才性符合,所以如此。成就一个人,也只是要他的心体纯正地合乎天理就行。他做事都是对天理的自然运用,然后称他为有才能的人。达到纯天理的境界,也就能成为‘不器’之才。假如让夔和稷改变角色,夔种谷,稷作乐,照样能行。”

先生又说:“《中庸》中说的‘处于富贵,就做富贵时能做的事。处于患难,就做患难中能做的事’,都属于‘不器’。干什么都能成功,这只有把心体修养得纯正的人方可做到。”

【解读】王阳明的哲学被称为“心本论”,似乎他只讲“心”的存在,而否认自然界事物的存在,排斥自然知识。其实,王阳明虽然从道德心性修养的方面强调“格心”,要求把握心中的天理,但他又认为,仅仅于此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去认知天下事物,包括自然界事物。因此,只能说王阳明在道德心性修养方面忽视自然知识,而不可以认为他完全否认了自然界事物的存在而排斥自然知识。

“随才成就”是阳明先生的基本教育方针。他认为每个人也应该选择自己才性相近的专业去努力才有可能成才。从这里来说,也是只有“爱理”才能成就“理”。理为统领,这是一切的道德基础。所谓“纯乎天理”,其实也就是“全乎天理”,这样就能“不器”。

 这段对话涉及知识与良知问题,尽管王阳明在此并未道破“良知”概念,而是用心体概念。阳明借《大学》“知所先后”来说明自家心体是本,处于优先地位。此心不是知识上的认知之心,而是道德上的良知。阳明并不反对名物度数等具体知识,但须先涵养本原,体察心体,主张良知(心体)的本体地位。

参考资料:《传习录集评·梁启超点校》(九州出版社)、《传习录》(中国画报出版社)《传习录(明隆庆六年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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