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倡导性条款,体现了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贯彻执行。其目的在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关系,还包含了道德、宗教、民族习俗、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要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问题,自然要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但对涉及思想道德、民族习俗、宗教、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则需要依靠德治的倡导力和感召力来提高公民的道德觉悟和品质修养,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健康向上、具有时代精神的思想道德规范,这是依靠单一的法治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第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

第三,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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