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导语

2021年5月底以来,广州、佛山部分地区疫情蔓延形势严峻,很多企业选择让员工在家办公甚至停工留薪,在这期间劳动报酬期待遇发放及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发放,成为人们普遍所关心的问题。

案情

小谢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因疫情原因,自2021年5月24日开始停课,机构通知小谢待工在家。工资支付周期从每月1号开始,6月4日发放工资时,小谢发现5月24日至5月31日停工歇业期间自己并未获得相应工资。

分析

即便5月24日至5月31日小谢未出勤,但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人社部(2020)8号,对于劳动者延迟返工或未返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由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公司停工、歇业期间,公司应当与小谢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如果用尽各类休假的情况下小谢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待岗的,应当给小谢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观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类疫情期间易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希望能够为广大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参考意见。

问题一:疫情受隔离和交通管制的人员工资应如何算?居家隔离期间单位能否要求冲抵各类假期?

Felix观点:同工同酬,不冲抵年假。中高风险地区需隔离观察,低风险地区但纳入管控范围也应遵守居家隔离要求,劳动者只能够实施居家办公,居家办公期间享受同工同酬,固定工资部分应按劳动合同标准发放。对绩效工资部分,除非有证据证明因居家办公工作量明显减少,且居家办公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否则也应当按同工同酬发放。

对是否应当冲抵各类假期的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对于中高风险地区隔离观察期人员,不得使用以上规定;第二,对于仅受交通管制无法正常上班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与职工协商优先采用各类休假。

问题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能否主张经济性裁员,避免进一步经济损失?

Felix观点:可以。企业经竭尽全力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依照41条,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不得裁减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其他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问题三:企业未能就调岗调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Felix观点:解除违法。用人单位未能就调岗调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不满足36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情形,不得依法或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告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否则,依据87条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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